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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知识开放出来的思想和思想者——邓正来知识批判之一

  这种犀利的分解能力和精彩的论辩功夫,非邓正来莫属。尽管笔者才疏学浅,平生倒也遇到过不少读书极多之人,可能像正来这样把书读(精读)成精的,几乎没见过。因此好读书不求甚解,书读得再多也是白读。只要或理解上或解释上的稍有偏离,就得被正来一眼戳穿。而我们的诸多学者,大多时候愿意接受西方这个大家或者那个大师“启发”,然后就自己“接着讲”上了,也不管自己的言说跟大师的知识系谱有过怎样的关联或者干脆就是曲解。归根到底,还是我们已经断裂得太久的学术传统所致。实际上,真正要厘清或者澄清一些知识问题或学术问题,没有这种论辩功夫确实难以奏效,而真正的知识积累就应该是在这种论辩和批判以及厘清、澄清具体问题当中实现。我们不仅可以在正来分解、剖析梁治平的“哲学解释学”和“文化阐释学”与“客观的功能性”的不同研究方法的纠结和缠绕中,异常清晰地看到这一点,而且在对苏力的知识批判中也一样能强烈地感受到。
  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说白了,就是颇具书生意气的一位体制内学者,才思飘逸,尽管他的愿望相当善良,然而却是自觉不自觉地为现存秩序添砖加瓦。首先他宣告“尽管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是一个艰巨的事业,然而,我个人认为,中国现代法治形成的一些基本条件也许已经具备。这就是,经过中国人民的百年艰难奋斗,中国的社会转型就总体来说已经基本完成。”[47]正来犀利的批判自不待说,在我看来苏力这个理论的起码前提就大成问题:我们的“转型”时至今日很难说是否已经正式开始?比如,我们肯定不能把“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作转型,我们的经济转型不等于说政治也已经转型,我们的经济转型我们的社会却也未必见得就开始转型。正来抓住的苏力要害是:(苏力以为)“法律或法律制度只能是反映性的,而不可能是建构性的。从社会秩序出现、形成和确立的历史演进的可能性来看,而不是从普通人渴求秩序的意欲来看,20世纪中国的法治并不存在什么‘滞后’的问题,因为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法治,只有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转型并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48]因此,苏力特别关注本土资源,“在努力实现中国法制/法治现代化这一目标指向的前提下,苏力不仅经由论证而建构起了他在‘转型中国’这一语境中试图回答的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如何才能更有效更合理地实现中国法制/法治的现代化),而且还在不断强调‘本土资源’重要性的过程中致使此一根本问题中所隐含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问题逐渐凸显了出来。”[49]正来不仅区分了苏力的地方性知识的功能与吉尔兹的意义阐释的不同,而且进一步指出“苏力所谓的那种‘地方性知识’也并非如他所说的那样是源出于哈耶克意义上的以‘分立的个人知识’、‘默会知识’和‘无知观’为支撑的知识论的。”[50]说到底,苏力的“本土资源”作为“法律元”特别重要的一元,无非是要通过改造并争取其配合,是“如何以‘时间’为代价、更好地‘融合和转变’为现代的国家法”。正来是哈耶克研究的专家,他在《法律与立法二元观》一书中写道:“哈耶克指出,人们也绝不能因公法是由意志行为为了特定目的而可以创制出来的规则而认为公法比私法更重要,‘恰恰相反这可能更接近真相。公法乃是组织的法律,亦即原本只是为了确保私法之实施而建立的治理上层结构的法律。正确地说,公法会变化,而私法将一直演化下去。不论治理结构会变成什么,立基于行为规则之上的社会基本结构则会长期持续下去。因此,政府的权力源于公民的臣服而且它有权要求公民臣服,但条件是它须维续社会日常生活的运作所依凭的自生自发秩序之基础。”[51]若按哈耶克的主张,显然不符合我们的国情,若按苏力的符合国情的主张,就势必让自生自发秩序之基础荡然无存。更何况,一如正来所言:“本土资源论”是一种试图以“有效”或“可行”来取代“善”和“正当”的理论模式。要我说,只要能让“群众”服从秩序就井然了。至于人是否可以活得更像人(至少能够有尊严地活着),个体的自由,人民的福祉等等,均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我感到奇怪的是:在苏力的“本土资源论”的滋润化育之下,北大法学院确实出了一拨优秀的学生,比如许志永等,几乎是身体力行地大力参与到当下中国全面转型的具体实践当中去了——而他们的具体行动,又恰恰说明了我们的社会完全还没有真正开始转型,而且又刚好颠覆了他们老师苏力的理论前提。因此,苏力的对《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等文艺作品的法律阐释和解读,在我看来确实过于书生意气,要知道,文艺作品的最上乘境界乃“无理之妙”,是不讲理的,是虚构的,因而是不可以理想化地理解的,看看苏力的学生们的努力就应当知道我们现实艰难的程度了。因此我以为,正来所说的“这种做法颇类似于张艺谋用中国的‘乡土’电影去西方‘都市’化的电影结构中寻找自己的位置或‘贡献’,尽管苏力的水平还没有张艺谋高”,[52]是比较精当的;正来所指出的“本土资源论”“由于在受到‘现代化范式’支配的同时还受到了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与之相关或相兼容的法律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影响,所以它在‘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上要比‘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和‘法律文化论’走得更远,也更危险”,[53]并非危言耸听。
  如前所述,正来也许太过于专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言说和论辩,多少又遮蔽了我们现实中存在着的更为严重的问题,比如备受他关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中国困境,即中国法学的“都市化”趋向,“亦即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把原本复杂的由‘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世界结构’重合起来的中国社会做了一种盲目比照西方现代社会的‘都市化’同质处理。”[54]在对“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滥”的情势进行严肃追问的时候,他显然完全忽略了“官商勾结”的严重状况。如果真的认真追究,恐怕大多数的重大造假案件后面都有官场中人插手,“以‘低成本’但却高利润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方式达致迅速致富的目的”只是现实原因,根本原因是有人暗中保护,只要官场中有人法律条文再多也是管不了的,甚至经常会出现受害者(还不仅仅是农民)上告无门的可悲情形。因此,所谓现代化也好,转型也好,中国法律/法治也好,其实最大的障碍便是这个无孔不入的官场存在,而所谓的秩序种种,腐朽也罢,腐败也罢,稳定也罢,安定也罢,基本还是靠它维持着,甚至可以直白地说,只要官本位的问题始终不能解决,所有种种的知识分子努力,都将付诸东流。
  但毕竟,正来几乎把目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中国学术的重要知识和问题,均以开阔的视野和论辩的方式全部开放了出来,更加严重的问题在旧有的理论模式中或被忽略或被歪曲,毕竟可以在重新开放出来并可能得以论证的新的知识范式中得到矫正——也就是说,在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或者中国结构本身,必将得到全面深入的全新思考,并可能在“重新定义中国”的进一步的批判和邀请批判中得以全新的建构。正来先生已经箭在弦上,不能不发了。
  主体性中国是可能的吗
  通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上述粗浅阅读,我们也已足够清楚地认识到,正来先生是如何全方位地进入中国学术的盘点、检测和反思与批判的,他所发起的第二轮学术本土化和规范化运动又是如何具体地往纵深发展的。
  实际上,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到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基本上也就凸现出了新时期以来中国学术的基本状况和整体发展概貌,因为“现代化范式”并不仅仅支配了中国法学思维,甚至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各门类,当然这跟大规模的知识引进运动有极大关系。如所周知,这个大规模知识引进运动先后发生两次,跟我们的现代化诉求未必完全同步,在一个百年当中也并未完全置换了原先我们固有的知识范式,但在当下的现代化进程当中又确实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也如所周知,我们的现代化道路一开始就走上了完全不同的方向,看上去跟世界上的“民族解放运动”基本同步,而且也纳入世界共运史的体系当中,可中国毕竟是中国,尤其是在“主权中国”的原则前提下走了挺长时间的“自力更生”的道路,实则走的仍是闭关自守、夜郎自大的老路。让人意味深长的是,在现代化的诉求当中我们身上发生的现代性有半个多世纪是“革命性”,表现在文化领域则是用革命的文化摧毁传统的封建文化,用正统马列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知识范式取代“天道观知识范式”,可在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以及社会领域,那种根深蒂固的“天道观知识范式”又会悄悄地溜回来,并在现实生活当中发挥出巨大的可怕作用,恐怕谁也没有想到,“解放”“斗争”“革命”的结果最终摧毁的反而是起码的尊严与自由。因此,正来在清算和批判“现代化范式”中可以不顾及这块一样属于“现代化范式”(尽管也如正来所言“并不局限于‘现代化’的论题)中的内容,但在把“主权中国”置换为“主体性中国”的论证过程中,这一块“现代化范式”的内容是不应该忽略不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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