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强调法治,自觉地选择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在世纪末修宪时(1999年),更是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写进了根本法;本世纪初(2004年),中国再度修宪,
宪法中明确宣示保障人权,法治因素又有所增长。
法治必然与宪政互相牵连。因此在本文的这一部分,欲探讨的核心问题是:自清末以来至1999年修宪明确宣布追求法治国家目标之前的历次制宪活动与宪政实践,是否与法治发展毫无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中共在十五大以前的历次修宪,是否具有法治化的实质内涵?十五大明确宣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是否确实反映于
宪法变迁中?限于文章篇幅和论题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这一部分拟着重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
宪法变迁与法治发展的关系。
1949年之前,尽管各方政治势力都积极进行立宪活动,但可以说都不想真正实施
宪法或无条件实施
宪法,法治状态无法达成。然而从另一方面看,这一时期的
宪法变迁对推动法治进展也并非毫无意义。《临时约法》颁布之后,尤其是袁世凯复辟帝制失败后,从曹锟“贿选
宪法”到蒋介石国民政府三度制宪,说明在中国即使是独裁的统治者也意识到,需要有一部
宪法作为统治的合法性依据。这些立宪活动,使人们心中形成了一种信仰:在中国,没有
宪法的统治是非法的统治。这应该说是中国早期宪政实践对中国法治发展的贡献。
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半个多世纪时间,若以
宪法变迁角度检视法治发展,又可分为法治的蒙昧时期、萌芽与发展时期和法治地位稳固确立与法治内容进一步发展时期。[19]
(一)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大陆颁布了一部起临时
宪法作用的
宪法性文件(
《共同纲领》)和两部正式
宪法(《五四
宪法》与《七五
宪法》),但法治精神只是在极短的时间段内昙花一现随即凋零残败,法治状态在整体上几乎不存在,这一时期可视为中国法治的“蒙昧时期”。[20]
《共同纲领》内容简略,大致相当于后来
宪法的序言和总纲部分。除序言外,有七章六十条,包括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七部分。由于只是临时
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对于现代法治内容体现较少,主要有两个条文较为集中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总纲部分第四条、第五条);但在关于社会制度和政权机关的规定部分,明确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五四
宪法被认为是制定得较好的一部
宪法。它总结了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在起草过程中又参考吸收了国际经验(主要是苏联经验),条文、结构比较完备合理。在体现法治进展方面,比
《共同纲领》有了较大的发展。
宪法规定了较为广泛的公民权利,并规定了逐步扩大物质保障的措施。但毛泽东讲到五四
宪法的原则时,只讲了两条:即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可见在当时
宪法制定者心目中,
宪法主要是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而制定和存在的,即通过
宪法为既存政权赋予合法性,法治观念并未真正受到重视。这样就使五四
宪法存在着潜在的危机:一旦政治形势和任务发生变化,必然会影响
宪法宪法的稳定性,损害
宪法的权威甚至视之为累赘进而弃之如敝屐。历史的悲剧性发展正是如此。[21]
1955年的胡风事件、1957年反右严重扩大化是对五四
宪法中本就微弱的法治原则的冲击,之后随着党的高层领导对法治态度的几乎是一百八十度的转变,法治原则和精神逐步被摧毁殆尽,荡然无存,直至文革期间达到了“无法无天”的登峰造极状态。毛泽东本人是五四
宪法的主持者与起草小组的领导者,但曾几何时,其对待五四
宪法的态度和言行举止判若两人。五四
宪法制定期间,毛泽东曾辞恳意切地要求
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
宪法。”[22]到了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曾说:“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数人……
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不靠民法、
刑法来维持秩序。” 1959年,毛泽东更曾明确表示“要人治,不要法治。”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中央政法小组于1958年12月20日给党中央、毛主席的报告中提出:
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看来,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而正在进行的
刑法、民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也因此而停顿,从而使我国法制建设的正常进程受到严重干扰。[23]此后近20年时间里,虽有六十年代末与七十年代上半叶的制宪活动与七五
宪法出台,但“法治”在总体上被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一部分遭到批判和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