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始,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通过了起着临时
宪法作用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
《共同纲领》)。它以法律的形式总结过去,宣布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生的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并且规定了共和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共同纲领》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
宪法,但作为一部
宪法性文件则应无疑义。
在这以后的几年里,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发展、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战争的进行,新生的共和国政权得到巩固。1954年9月,以中共中央拟定的
宪法草案为基础,由
宪法起草委员会修改审定的
宪法,提交全国人大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正式施行。是为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五四
宪法。
五四
宪法是在
《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产生的,
《共同纲领》中规定的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政策在1954年
宪法中得以确认。然而从50年代后期开始,1954年
宪法所规定的精神、原则和政策被歪曲和背弃,到“文化大革命”中,五四
宪法如同一张废纸被踩在了脚下,不宣而废。“文化大革命”期间,虽有制宪活动和1975年
宪法的产生,但条文简陋,义务领先,权利几付阙如,
宪法本身存在严重缺陷。七五
宪法与其说是为了达成法治状态,不如说确认“文化大革命”抹杀民主,破坏法制的事实。从现代宪政理念角度衡量,七五
宪法尽管有
宪法之名,很难说符合现代
宪法的实质要件。
1978年
宪法则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恢复国家的民主和法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背景下制定的。但这部
宪法同样有它的局限性,不能真正解决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问题,并不能真正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因此,七八
宪法甫一出台,即被修改;两次修改后仍无法适用,只好另起炉灶,重铸新篇。
1980年9月,中国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决定成立
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
宪法工作。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宪法,同日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实施,是为现行
宪法即八二
宪法。
八二
宪法结构体系依次是: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1982年
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部分修改,共通过了三十一条
宪法修正案。
八二
宪法的四次部分修改,使
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社会关系需要,增强了
宪法的适应性,从法治发展角度对之检视,
宪法关于法治的内容也有所丰富。
作为法治的基础与法律制度的核心,
宪法不仅是衡量法治发展进程与水平的标准,同时也是推进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基本因素。在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中,
宪法被公认为是根本法,宪政制度向来被认为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它集中体现了现代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结构;同时宪政进程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最重要的表现。
宪法以其特有的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功能记录了社会发展、演变的客观进程与社会成员对
宪法功能的评价。从某种意义上说,
宪法发展历程是一个国家发展进程尤其是该国法治发展进程的缩影,通过
宪法,人们可以从宏观上了解一个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基本制度、公民的
宪法地位等基本问题。百年中国宪政之路的曲折坎坷,给后人留下了许多值得记取的经验和教训;十多部
宪法及
宪法性文件的制定,无一不是中国走向宪政努力的或积极或扭曲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