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 对同一种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区分对内对外采取不同的立场。
欧洲共同体为促进其内部商品的自由流通,消除因知识产权产生的贸易壁垒,确认了在欧共体范围内的权利穷竭原则。在专利权方面,原来欧盟的一些国家对专利权用尽是排斥的。随着《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的签署,欧洲专利在每个成员国内均受同样的保护,这样就打破了共同体范围内各国专利权的地域性界限,专利权人可将专利产品投入到欧共体任何一个市场中去。同样,他人也可持有专利使用许可证将产品投入任一成员国市场。在版权领域,欧盟各成员国也逐步趋向一致。在商标权方面,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第7条规定了有关商标权的权利穷竭。该条第1款规定:“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其实,在欧洲消费者呼吁开放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平行进口情况下,该条款草案原本采用的是国际权利穷竭,后来经过“工业院外活动集团”的游说,才将国际权利穷竭改为欧共体内部穷竭。这无疑是欧共体力求均衡保护本地区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结果。
⑶ 即使对某一权利主张权利穷竭,对该权利穷竭的范围仍可能存在限制。
例如:在
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权利穷竭通常指的是发行权一次用尽。但作者或其继承人对作品的出租权并没有穷竭。欧共体的《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第1条第4款规定:任何有关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原本和复制件,以及其他受保护对象的发行、销售行为,并不导致许可、禁止出租或出借的权利的穷竭。TRIPS协议第11条也规定了出租权,它要求“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之所以规定出租权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是因为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出租行为已危及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破坏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穷竭理论不能完全解决平行进口合法性的问题,当然这并非否定了权利穷竭原则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作用,而是说各国对平行进口所采取的态度并不能简单地依据权利穷竭的地域性理论。因此,笔者认为,一个国家对平行进口的态度表面上看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利益权衡的问题。一国在决定是应当允许还是禁止平行进口时,更多的应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和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而作出的选择.
三、权利衡平理论
稍加注意我们可以发现: 在国内, 反对平行进口的声音总是来自产业界,而支持平行进口的声音却是来自广大的消费者;国际上, 反对平行进口的总是国际上的一些专利大国——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 而支持平行进口的是搜索发展中国家。
由此可见, 在纷繁芜杂的现实的背后隐含着两对矛盾: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矛盾,即个体和大众的利益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法律是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因此,我们应该衡量这两对价值,以平衡的态度对待平行进口。
所谓权利平衡就是要求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垄断权、进口商的自由贸易权、消费者的选择权给予平等的利益保护,在三者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但这种平等保护既不是平均分配利益,也不是对强者的妥协或对弱者单纯的庇护。它应表现为各个利益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最佳平衡点更不是“劫富济贫”,它允许适当的优先和合理的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