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美国公司法教科书。
关于逻辑方面的障碍,参见上文对两大法系思维方式与表达方式等问题的分析。
既有法律术语,又有其他专业的术语。例如,在美国公司法判例中,就有大量的财务、金融、商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术语。当然,从根本上讲,上述专业术语方面的问题是由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所引起的。
在美国的法学院,有时候也需要将一些专业术语“翻译成英语”。
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同样体现在法律术语方面,有时甚至没有对应的概念。
即使是制定法也是如此。例如,美国宪法教科书就是如此。不但整个美国宪法,就是美国宪法的十项修正案,甚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都可以写成1000页左右的判例汇编。其它制定法亦然。例如,证券欺诈(美国证券法的一部分)就可以写成1000页左右的判例汇编。再如,兼并与收购(美国公司法的一部分)同样可以写成1000页左右的判例汇编。
包括以司法判例为基本法律渊源的普通法的有关制度。
这样的内容和体例是由判例教学与苏格拉底教学的目的和方法所决定的。
有的长达几十页。
Supporting materials. 包括对有关法律制度或判例本身比较全面、具体的阐述、概述或分析。
这同样是由判例教学与苏格拉底教学的目的和方法所决定的。从根本上讲,学习是学生自己的事情。上述种种阐述、概述、分析等等同样如此。在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作用是主导性的,而教授的作用则是辅助性的(帮助、启发、指导,等等)。
用我们的话说,这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或者说,“在什么山上唱什么歌”。
包括制定法与判例法。
即“文章”(essays)。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Agency problem”.
包括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包括权限与程序、信托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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