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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序

  “鹦其鸣矣,求其友声”。
  是为序。
  苗壮
  2006年8月于墨尔本、悉尼、北京
  
【注释】  包括美国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领域同样如此。最近,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就大量借鉴了西方,包括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

“To think like a lawyer”.

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包括三个部分:阅读理解(reading comprehension)、逻辑推理(logical reasoning)、分析推理(analytical reasoning)。显然,其所考察的不是法律及其它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而是法律人所必备的分析能力。

Socratic Method and Case Law Method.

主要是上诉审判例。

Casebook/cases and materials.

essay

当然,美国法学院的教科书及其教学与考试都会涉及到制定法(statute)的内容,但其主要目的与其说是为了研究法条本身,不如说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判例。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不会在法条上浪费时间。

苏格拉底教学基本上是围绕着判例教学进行的。基本上可以说,没有判例教学,就没有苏格拉底式教学。

我曾经在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一次学术会议上讲:美国法的皮毛是制定法,其血肉是判例法,而其精髓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主要是上诉案件)的过程中,澄清法律的模糊、两可之处,填补法律的空白,创造性地解释、适用法律,甚至“制造法律”等活动中所体现出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一点也在本书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民商法领域”(e.g. contracts, torts, property, etc.)更是如此。

例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制定法。

特别是大萧条(the Great Depression)以后。

特别是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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