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说,美国的司法判例以说理而见长。这正是美国法的精髓之所在。法条与先例都有可能过时,但其中所蕴含的法律人的经验和智慧则有更强的生命力。此外,法律是以语言为载体的。因此,更为深入地研究与分析美国法,不但有必要阅读判例,而且有必要阅读并理解其原文。美国公司法也不例外。因此,作者强烈建议读者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书所概述、分析、评价过的所有判例的原文。这样可以收到一箭双雕的效果。
当然,作者并没有忽视或低估一般的中国读者在阅读并理解美国公司法判例的原文时有可能遇到的困难。事实上,作者对美国公司法有关制度与判例所进行的阐述、概述、分析、评价等等,不但能够在语言、逻辑、内容等方面帮助读者克服阅读、理解判例原文的障碍,而且能够在理论和方法上帮助读者对美国公司法的制度和判例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在这个基础上,阅读并理解判例的原文应当是可以做到的。
二
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两权分离”[51]和有限责任。这就产生了董事与高级职员、控股股东或股东的“代理问题”[52]。具体来说,由于利益不一致和信息、力量不对称,在两权分离和有限责任的条件下,董事与高级职员、控股股东或股东就有可能利用信息、力量优势损害股东、少数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公司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股东、少数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上述基本目的体现在
公司法的各项具体制度中。美国公司法也不例外。
具体来说,从静态上讲,美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股东、董事与高级职员之间的权力配置;股东的权利;董事与高级职员、控股股东的信托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53],等等。从动态上讲,美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设立、公司重大变更[54]、公司解散,等等。上述制度及其相关判例就构成了本书的基本内容。
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起,美国法学界兴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与经济学运动[55]。作为一种跨学科的法学理论,法与经济学旨在以经济学,特别是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现在,法与经济学已经渗透到美国的法律研究与教学、立法与司法等各项活动中,并几乎渗透到美国的各个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经济法”领域,成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分析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讲,不了解法与经济学的基本假定、基本概念、基本模型与基本原理,就很难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判例。在美国公司法领域更是如此。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虽然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分析方法,但也只是其中的一种方法,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唯一的方法。作者认为有必要提醒读者注意上述方法的局限性。当然,任何方法都有局限性。世界上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因此,作者尊重任何科学的法律分析方法,并在本书中尽可能从多种角度来分析问题。不过,作者最为擅长的还是经济分析方法,或者说是某种社会经济分析方法,并在本书中大量采用了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这也是本书的特色之一。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