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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序

  在美国,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判例,有的法学院编写了一些制定法汇编,有的出版社编写了一些教学辅助材料[46]。在课堂上,不少教授也会对有关的法律制度和判例本身进行一些必要的阐述、概述和分析,虽然上述阐述、概述或分析往往是蜻蜓点水式的[47]。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法学院的学生都能直接参与并逐渐适应判例教学与苏格拉底教学的实践和方法。而这样的信息资源和教学环境都是中国读者所不具备的,至少是不完全具备的。
  考虑到上述因素,作者决意写出一本适合中国读者具体情况与特殊需要的美国公司法教科书。这有利于降低学习成本,提高学习效率。美国法律人有一个口头禅:reasona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对于具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实用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传统的美国法律人来说,这似乎是理所当然的。对于具有实事求是传统的中国法律人来说,这也是可以理解的[48]。
  当然,凡事“有经有权”。既然是一本美国公司法教科书,那么无论如何“修正”,如何“中国”(“权”),都必须保存美国公司法教科书的基本内容、基本形式、基本体例和基本风格(“经”)。否则就不成其为美国公司法教科书了。
  从体例和内容上讲,本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制度”与“判例”。在“制度”部分,将比较全面地阐述美国公司法[49]的主要制度,并对其进行一定的分析和评价,特别是社会经济分析。在这个部分,除了正文以外,还有一些参考性的附件[50]。在“判例”部分,将比较全面地概述美国公司法判例的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司法判决与判决理由,并对其进行一定的分析和评价,特别是社会经济分析。如果说,上述阐述、概述的目的主要是“知其然”,那么,上述分析的目的主要是“知其所以然”。只有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才算是“像法律人那样思考”。
  由此可见,本书不但涉及到典型的美国公司法教科书所涉及到的内容,而且涉及到美国的法学院或出版社所编写的制定法汇编或教学辅助材料所涉及到的有关内容。并且,与典型的美国公司法教科书相比,本书对有关法律制度与判例本身都进行了更为全面、更为具体的阐述、概述与分析。不难理解,这有利于更好地适应中国读者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从而降低学习成本,提高学习效率。
  有必要指出的是,本书同样是以美国公司法的判例为中心、为主体、为主要内容的。并且,归根到底,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都是读者自己的事情。因此,在本书中,作者对美国公司法有关制度与判例所进行的阐述、概述、分析、评价等等,都只能帮助,而绝不能代替读者自己对美国公司法,特别是美国公司法判例的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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