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序
苗壮
【全文】
一
本书相当于一本修正版或中国版的美国公司法教科书。
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始终伴随着对西方法律制度[1]的引进、吸收和借鉴[2]。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美两国之间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两国法律人之间对彼此法律制度的兴趣也在不断加深。然而,由于社会制度与“法系”的不同,两国之间不但在法律制度上,而且在其思维方式与表达方式上都有相当大的差异。本书的目的是,帮助中国读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更为深入地理解其内在的思维方式及其相关的表达方式。
在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学习期间,我切身体会到,美国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指导学生如何思考;或者,更确切地说,如何“像法律人那样思考”[3]。这一点首先体现在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考试中[4],更体现在其教学活动中,尤其是其独具特色的苏格拉底教学方法与判例教学方法[5]。
事实上,美国的法律教育是以司法判例[6]为中心的。在美国的法学院,教科书被称为“判例汇编”[7]。“判例汇编”的主体就是各种各样的判例,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判例所作的注释、所提的问题、所附的文章[8]以及所列的参考文献,等等。教学与考试的主要内容也是针对判例所进行的讨论、辩论、分析、评价,等等[9]。可以说,判例教学方法是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方法[10]。
为什么美国的法学院如此重视判例教学?从根本上讲,这是为了指导学生在全面、准确地了解本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培养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之能够“像法律人那样思考”[11]。
众所周知,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而普通法最基本的法律渊源就是司法判例[12]。因此,要想全面、准确地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必须精通判例。
当然,建国伊始,美国就有一些制定法[13]。后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在南北战争以后[14],美国政府[15]逐渐加强了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制,并为此而制定了许多法律。此外,为了实现法律的统一,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美国法律人在法律,特别是民商法的“成文化”、法典化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16]。即便如此,要想全面、准确地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包括其制定法,仍然需要精通判例。
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很多制定法都是在总结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次,制定法的模糊、两可与空白之处仍然需要在审判过程中澄清、填补;第三,法官创造性地解释、适用乃至“制造法律”仍然是法律发展的强大动力[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