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在上个世纪计划经济年代曾经是农民可望不可及的梦想。一出农门便身价倍增,农民们通俗地把农转非、吃商品粮称为“吃国家粮”。到上世纪80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我国不少地方出现“农业人口转非农人口”的热潮,当时,数千元甚至上万元一个的“农转非”名额非常抢手。 十几年过去了,原来办理了“农转非”的一些人,如今却有许多要求“非转农”。有调查显示,近年来城市人口的扩容,主要是通过行政区域调整和征用农民土地而“进城”的,农民主动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并不多。江西新余、浙江海宁这些被作为城乡统一户籍制度试点的县市,也有类似的情况——政府鼓励的“农转非”政策并没有出现预想中的踊跃场面,一些多年前“农转非”农民反而竭力要求“返农”。[3]
为什么农民不愿意“农转非”呢?农业户口也意味着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资格,在有些地方,这个资格远比空头的“市民”身份更值钱。附加在城市户口的诸多福利和特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逐渐消退,比如,计划经济年代城镇户口附加的粮油关系、副食品补助、招工就业等等名存实亡。医疗、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等,基本上都与工作岗位挂钩。而同时,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乡村除了较稳定的农业收入外,还有集体经济收入和土地被批租变成“股东”的红利。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市发展中热衷于鼓励甚至是强迫农民“洗脚进城”,看中农民手中的集体土地:“农改非”后,农民原来手中的集体土地就变成城市国有土地,城市政府轻而易举取得了土地的开发使用权。
要保障一个人的正当权利,在我国一些具体的情况下,并不是要改变他的“户籍”,有时候,这么做的结果刚好相反。
怎么确定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
既然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意味着价值极高的财产(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是如此,在农业税费高的情况下,甚至是负担),那么怎么确定这个资格?根据什么标准?这和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本文仅仅是作为问题提出来,这里面有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不仅仅是迁徙自由的原则就可以解决的。
陈端洪研究了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4]珠江三角洲较其他农村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快,在此过程中,不少村民委员会积累了可观的集体收入,定期或不定期地分配征地补偿款或向村民发放分红。许多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得参加分配或不能取得全额分配。为此,“外嫁女”多年来纷纷上访并走上了法律诉讼之路,聚讼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款和分红的分配权。“外嫁女”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摆在法官的面前:村规民约规定女性出嫁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迁走户口是否侵犯了妇女的平等权?是否违背了迁徙自由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土地的财产权主体怎么确定?“外嫁女”在集体经济,包括土地上到底拥有什么权益?如何理解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如果违法,谁来撤销之或责令改正?法院是否有权自治组织的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如果法院是有权对村规民约进行审查,以什么方式进行?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与政府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关系?
正如陈端洪指出的那样,“外嫁女”案件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身份——的纠纷。成员资格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户口、村民待遇。如果类比宗族,上户口有些类似上族谱,村民待遇好比宗亲待遇,但由于实行集体经济而有更多的经济内涵。
从上文的叙述来看,笼统地谈废除户籍制度无法实际上减轻弊端,甚至有适得其反的后果。我国户籍居民身份或居民资格与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缠绕在一起。如果两种不同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分开,财产资格不再以户籍居民身份为前提条件,户籍制度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治安、户籍部门掌握着准确的户口资料。可是,这么做需要我们发现或创造出一些精致的法律概念,特别是财产权方面的法律概念。财产权方面的问题获得哪怕部分的解决,“居留权”方面即使出现冲突,解决起来也容易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展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法律运动,而不是在消除农民身份依附的同时,制造出一无所有、游离社会结构之外的所谓自由人,重蹈历史的覆辙。
三、他山之石——美国的有关案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美国没有城市和农村户口的区分,但存在着和中国户籍制度相关问题类似的问题:一、基于本州公民和非本州公民[5]或基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待遇问题;二、以某地居民身份或定居期限为享有某些权利的前提条件问题。我们看一下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律科学发达的国家,这些问题是怎么处理的。通过研读美国问题的相关判例,我们可能获得解决中国问题的重要线索,并且实际体会判例法中法律技术的美德(vir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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