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技术与户籍制度困局
刘海波
【摘要】我国和户籍制度有关的问题是一团乱麻,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以最大的耐心注意法律的技术。本文提出了对上书全国人大请求对《户口条例》进行违宪审查这种解决方式的疑问;通过现实中的一些具体事例的分析,说明户籍制度所涉及问题在中国的复杂性和法律技术的重要,表明笼统地谈论废除户籍制度无法实际上减轻弊端,甚至有适得其反的后果;讨论了基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待遇、以居民身份或定居期限为享有某些权利前提条件问题的美国案例,也在于说明类似问题在美国的复杂性和法律技术的必要,强调在具体案件中发展精致的法律概念和运用区别与分类管理的技术;总结了怎样逐步消除户籍制度的僵硬性和弊端。
【关键词】法律技术;户籍制度;中国问题;美国案例
【全文】
中国的许多不公平和弊端都和户籍制度有关系。那么一个问题提出来:通过法律手段——立法、司法和《
立法法》第
90条、
91条规定的违宪、违法审查办法,如何能够在实际上减轻其弊端。我强调是要减轻弊端,而不是造成新的祸害。本文最初步的研究发现,我国和户籍制度有关的问题是一团乱麻,绝不是仅凭人权的抽象道德理论就可以解决,我们需要以最大的耐心注意法律的技术。
一、对《户口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北京某大学教授于2004年的11月9日,上书全国人大,递交违宪审查建议书(《对二元户口体制及城乡二元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声言现行户籍制度有悖《
宪法》。[1]该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目标就是1958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建议书》中指出:《
户口登记条例》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十条、第
十三条等不仅违背了
宪法关于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而且也涉嫌违背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户口登记条例》违反了《
宪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该教授认为,正是由于二元户口制度及其附加功能的不断强化,才导致农民在教育、医疗、社保、税费、金融甚至选举权等方面都受到种种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最突出的就是在就业和受教育两方面,如有的城市规定: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持有所在城市的户口才能被录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许多持农业户口者的子女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不得不交纳一定的借读费,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失去。
单单从规定本身看,《
户口登记条例》本身仅仅是用来记录一个人是什么地区的,那么很难谈到违宪与否的问题。确实,因为登记条例的存在,可以方便地区别不同地区的居民、农村和城市的居民。但是,一提户籍制度,就不得不将范围推广得非常遥远,推到无数的法律规则当中去。所谓的户籍制度在我国是由一系列不同的规则构成的,在各个地方规则又都不相同,我们事实上无法定义什么是户籍制度——除了在理论上抽象之外。在理论上所进行的抽象和理论判断并不能直接用在现实当中,不能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法院判断并认可一种抽象的权利理论和经济学理论,这既无必要,也和现实问题的解决没有直接关系。如果说要对这千千万万的规则进行法律意义的判断和审查,那么将是一系列具体的判断,而不是抽象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