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可以看出,在布迪厄那里,对于心智结构与社会结构之辩证关系的认识首先是被当作社会科学认识中一项需要阐明的问题来建构的,而这种心智结构主要指向的也是作为社会科学之研究对象的社会行动者在日常社会活中的“知觉图式和评估图式”。尽管社会科学本身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而且应当)被视为认识结构的一种,但是由于这两种认知结构在与社会结构之关系上的不同,所以我们对这两种知识所予以的反思也不应混淆。而这种混淆所带来的可能的危险就是,当我们以反思布迪厄意义上的“心智结构”的方式来取代反思布迪厄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知识”的方式时,很有可能忽视社会科学认识本身的客观性问题。具体说来就是,从认知结构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上看,社会科学知识与社会结构间的关系可能需要经由个人心智结构与社会结构间的关系这一中介而得以形成;从对这两种认知结构的反思来看,两者的差别就可能会体现在对韦伯意义上的价值判断问题的处理上:对个人的心智结构所进行的反思可能主要指涉的是改变评判标准的问题,即确定哪种评判标准是更为可欲的问题,而对社会科学知识所进行的反思可能主要指涉的是价值评判本身是否可欲的问题。
三、中国法学在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的客观性问题
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所讨论的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可以将其核心要点归纳如下:1、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被中国法学所建构出来的,即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主体是中国法学论者。2、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依据是处于世界结构中的作为特定时空的中国。具体说来就是,根据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阐明中国本土的法律理想图景,亦即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24]3、中国法学所建构的中国理想图景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根据这一法律理想图景去认识和评价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性质;[25]第二,根据这一法律理想图景来达到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行、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26]第三,在中国所参与的世界结构中,经由探寻中国理想图景而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27]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过程是一种在各种不同的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案中经由反复讨论而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的过程。[28]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所讨论的由社会科学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同韦伯社会科学中所建构的“理想类型”具有着完全不同的意涵和功能。在韦伯那里理想类型的建构只是一种得以理解真实的社会存在的方法,其本身并不具有真实的实质性内涵,理想类型是根据价值关联建立起来的思维图像,它是一个概念的工具,即通过特别强调现实里面的某些成分并将其提升成一种纯粹的概念,从而把现实的非理性现象安顿成一个理性的思想上的秩序。[29]这种理想类型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让我们用这一个理念型去跟我们研究所寻得的资料,或是我们在现实里面对经验的整理加以对照,看看现实与理念型之间的距离是多远或多近,然后它的理由又何在。”[30]然而,《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所讨论的理想图景却具有着某种真实的实质性内涵,它并不是纯方法意义上的用于同现实相比照的概念工具,而是用于评判现实(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一种真实的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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