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邓正来在文中对“知识之正当性赋予力量”的揭示和批判就是试图对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知识的法学本身加以反思。邓正来对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的揭示其实包含着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层含义指涉的是社会科学这一知识领域内部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问题,亦即西方社会科学知识与中国社会科学知识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也就是,中国论者将西方各种理论中有关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不予反思地移植到中国学术场域中并赋予其正当性;第二层含义指涉的是社会科学知识领域与其它社会领域之间的关系问题,即邓正来所谓的“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之间的互动关系”。然而,就对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而言,文中的重点应该是在第一个层面上,而且这一层面的反思可以说是对法学知识本身的反思。然而,在我看来,正是在第二个层面上,即经由对“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之间的互动关系”的揭示而对社会科学本身的反思,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模糊社会科学知识与作为其研究对象的行动者之心智结构意义上的知识这两种知识,并且有可能导致中国法学学科的客观性问题的凸现。这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就有可能导致社会科学知识所建构的理想图景与每个社会行动者在日常生活中所运用的理想图景这二者之间的模糊,进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极有可能使我们混淆对这两种认知结构所予以的反思。邓正来曾在《研究与反思》一书的自序中谈到这种社会科学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时指出:“这种具有建构和固化力量的社会科学知识,并不是一种脱离人的实践活动和一定时空下的社会关系而凭空生成的‘纯粹’知识(pure knowledge),而是一如涂尔干和莫斯所说的相应‘社会的社会体系的派生物’,从而也是P·布迪厄(P·Bourdieu)所主张的认知结构与社会结构间辩证对应关系的产物”。[18]然而,就我个人的理解而言,即使在布迪厄的社会学理论中,就与社会结构之关系的意义上说,这种“认知结构”(或“心智结构”)与将这种认知结构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知识之间可能也并非是完全相同的。布迪厄认为,一门探讨人类实践的科学必须阐明行动者在其日常生活中运用的心智图式和评估图式,由于这种行动者的心智图式与社会划分在生成方面就联系在一起,因此它们具有结构上的对应关系,而这些社会构建的知觉图式和评判图式正是我们借以主动地建构社会的依据。[19]据此,布迪厄对这种心智结构本身进行了反思:“倘若我们承认符号系统是能对构造世界发挥作用的社会产物,即它们不只是照样反映社会关系,还有助于建构这些关系,那么,人们就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通过改变世界的表象来改变这个世界”。[20]然而,布迪厄对社会科学知识本身的反思却是在与此不同的意义上展开的。布迪厄对社会学本身的反思主要来自于其对“社会学的观注方式”的分析,他指出,有三种类型的偏见会导致社会学的观注点模糊不清:一是个体研究者的社会出身和社会标志,这一偏见较容易通过相互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加以控制;二是社会学分析者在其置身于的学术场域以及在权力场域中所占据的位置;三是社会学分析者在对世界的思考中往往会将自身从世界和世界中的行动中隐退出来,也就是指那种诱使我们把世界看作一个旁观的场景,一系列有待解释的意指符号,而不是有待实践解决的具体问题的唯智主义偏见。[21]由此,“反思性所要求的就更多的是永久性的社会学分析和对社会学实践的控制,而不是思想上的内省”。[22]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布迪厄对社会科学的这种反思正是试图经由克服韦伯意义上的“价值关联”来增强社会科学认识中的客观性[2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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