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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与审判

舆论与审判


邵锋


【关键词】舆论;审判
【全文】
  由于在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和网友就“是否能在“模拟法庭”审理真实案件”进行的一场讨论,促使我就舆论和审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些思考。我国的法治社会正处于全面建设之中,在新闻传媒势力大举扩张,互联网的影响铺天盖地之时,舆论与审判的关系开始为大家所关注,回顾一下过去的几年,有“孙志刚案件”“西安彩票案件”“宝马撞人案”“教师裸死案”等案件引起了传媒和网络的大量关注。不可否认,舆论促进了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正的促成。但同样的担心也随之而起,舆论不是能随心所欲控制的,有时舆论的过度自由反而影响了公正的实施。舆论的自由是宝贵的,但公正同样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目标,如何来协调舆论与审判的关系呢?这成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舆论在我国社会的影响可以说在最近几年,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达到了一个高峰。但由于先前的落后状态,我们的法律在这一方面是一片空白。于是有网友提出既然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禁止网络就真实具体的案件进行预先的模拟审判,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做呢?我在反驳的同时感到无力。于是我Google到了关于在美国法院对新闻媒体进行限制的“藐视法庭罪(the contempt of court”)的两个原则,一是“pendency原则,也就是对正在审理中并未审结案件的限制舆论原则;二是reasonable tendency,也就是法官认为该舆论有影响审判的合理可能性就可限制原则。正当我为自己的观点找到了佐证而欣欣然的时候,我进一步发现,在这两个原则实施不久,随着1941年Nye v. United States一案的判决,上述第二个原则受到质疑,由于该原则赋予法官太多的权利,并对舆论的自由造成过度的损害。于是“明显且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则代替reasonable tendency。所谓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是指只有存在着针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极其严重的”实际恶意和一种“迫在眉睫的”险情,法院之惩罚出版物言论的行为才不失为正当。并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表示:“对所有公共机构发表评论,尽管有时令人讨厌,但这是一项珍贵的权利。对言论的压制,无论多么有限,若仅仅是为了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尊严,其结果可能并非是增长人们对法院的尊敬而是招致怨恨、怀疑和轻蔑”。然后在1946年Pennekamp v. Florid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阐释了藐视法庭罪的立法本意,并认为“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创设目的并非在于保护可能对公众意见潮流敏感的法官。法官应当是意志坚强,有能力在逆境中前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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