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法律制度的不公正因素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将其建立在一定的自然基础上,那么,这一制度往往仍然能为社会所接受,或者说,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能有效地减少来自社会的阻力。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尊卑长幼身分不平等及男女地位的区别,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制度与自然因素相联结,并以自然差别为基础确立社会不平等的特征。现代法律中的继承制度,也含有不平等因素,但由于它建立在自然基础之上,因此也为注重社会公正、讲究社会平等的现代人以及现代法律所肯定。
其次,法律确认家庭为国家统治下的基本单元,并强制保护家庭内部的伦理凝聚力。在中国古代,家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国家统治未能在各个方面完全延伸到家庭内的每一个成员。法律确认这种状况,在某些方面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要求其内部成员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并授予家长一定的治理权。
在经济上,法一津确认家庭是一个整体。家长代表家庭,对外参与经济交往和财产交换;在家庭内部,依法独自享有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家庭其他成员在财产关系上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否则构成犯罪。唐律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答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疏议曰一: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唐律疏议?户婚》))家庭的存续,以家长的存在为前提。原家长去世,以其为核心的家庭随之解体,并同时形成新的家庭。但若原家长在世,法律规定,其子孙即便长大成人,也不得分别财产,自立为家,否则构成犯罪。法律设立“别籍异财”罪,严刑惩处在祖父母、父母尚在的家庭中实施分家析产的子孙。
在某些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视家庭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并授予家长以一定程度的监管权,包括对子孙的教令权、惩戒权等。与家长权相联系,家长向国家承担着比其他家庭成员更多的法律义务。家庭内部成员犯罪,法律不考虑具体的行为人是谁,而只是将家庭作为二个整体来处罚。其具体的方式是追究家庭法定代表人一一家长的法律责任(失于监管),而不追究实际行为人的责任。唐宋明清律皆规定: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由尊长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其他成员无罪;婚嫁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且由祖父母或父母主婚者,由祖父母、父母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婚姻当事人无罪。罪犯家庭的特定状况,甚至能改变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使得对于罪犯本人的刑事处罚采取一种特殊的方式。法律规定:犯徒、流罪者因其祖父母、父母疾病,而家中无其他成年男子侍奉,可免除执行依法应受的刑罚,或改易其他刑罚,以便该罪犯能返家侍养祖父母、父母;即使所犯为死罪,也可通过特别程序改易其他刑罚(《大清律例?名例》。清代对监候死刑犯的处理方式之一即为留养承祀。案犯犯罪情节较重,依法应执行死刑,但由于其为独子,或者其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于处死,改判他刑,以便于其侍奉亲老,承继血脉。
法律强调以家庭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加强对于家长权的确认和保护,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凝聚力。在某些方面,甚至不惜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司法权为代价。
财产所有权以同居共财的家庭为基本单位。一个家庭以本家庭财产权的所有者身分与其他财产权所有者均是各自独立、相互平等的所有权主体。如果相互之间发生了侵害财产权的情况,自应依照法律关于保护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加以处理。但是,古代法律在确定保护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原则的同时,对于发生在具有特定伦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财产侵权行为却规定了特殊的处理办法。法律规定,非家庭成员,但属于五服之内、具有亲属伦常关系的成员之间窃盗财产,构成犯罪;但对于行为人不得依照一般窃盗罪处理,而应在普通窃盗罪法定刑罚基础上减等处罚(《唐律疏议?贼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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