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家长背离相呼应的是媒体的转变。
建国以来,媒体一直肩负“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这一道德责任,作为社会公众媒介的媒体与国家合为一休,承担着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的过程中,媒体与学校实为教育联盟。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媒体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媒体一方面推行国家所认可的主流道德,另一方面,那些与主流观念相左的新思潮,也同时在媒体上欢快地起舞,对主流观念进行解构。改革开放前,媒体与国家政权机构一体化,媒体和高校有一个共同的上级—国家。改革开放后,虽然媒体在组织人事上仍然受制于国家,但媒体的经济基础发生根本的变化——媒体需要自负盈亏。经济基础的转变决定了媒体在推行主流道德的同时,必须迎合市场的需求。媒体不仅要迎合读者“高尚的”需求,还要照顾读者“个性化”的需求。传媒作为一个有利可图的市场,被各种经济主体所渗透,形成媒体的多元化和相互竞争的格局。媒体世俗化了,庸俗化了。媒体需要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进行平衡。坚持以政府为导向的传媒,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时借助于行政权力,这又被社会传媒指责为不正当竞争。传媒的权威与受众的多寡成正比,没有市场份额的传媒当然难有权威。在话语权力的争雄过程中,媒体自觉和不自觉地成了时代新风的鼓吹者和代言人。
我们可以相信,本起事件倘若发生在二十年以前,媒体将会与学校“同仇敌忾”。然而,在今天,学校猛然发现,在几乎所有的传媒上,学校受到质疑,就连《法制日报》也对学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学校—传媒,这一道德教育者联盟松散了。
五、国家权力的退出
建国后,沿习法律与道德不分的历史传统,政府在维护法律秩序的同时,还负责重建和维系社会道德秩序。鉴于政府不可能以自身的力量完成这一沉重的任务,政府将一部分职责转移给社会组织,如高等院校。国家与社会组织分享国家权威,社会组织在维系道德秩序时受到国家权威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对于“作风不正”者,单位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国家可以开除公职,甚至会动用
刑法条款加以惩处。[32]对社会组织权威的质疑时常被看成是对国家权威的质疑。当道德秩序被破坏时,即使政府自身不主动加以惩处,也会以沉默的形式—如拒绝给学生以救济—给社会组织以支持。在本次事件演变过程中,政府也一直保持着沉默。但同样是沉默,在不同背景之下,意蕴不同。有时,沉默意味着默许,有时,沉默意味着退出。
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法院不受理学生与学校间的纠纷。学生质疑学校权力的惟一渠道是向政府申诉,如果政府拒绝受理,即意味着学校的权力得到默许。然而,1999年第4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海淀区法院对一起学生与学校之间教育权纠纷的审判。[33]通过这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司法权对高校管理活动的介入。在此背景下,政府的沉默不应简单地被解读为默认,而是一种交由法院来判断的姿态。政府沉默产生的实际效果是对学校权力的置疑。本起事件发生后,国家教育部也对学校处分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国家教育部曾委托某政法院校就此案进行模拟审判,希望从学术界获得正确答案。政府退出了,那么法院呢?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已突破了高等教育领域内的行政处分不受司法审查的传统,但解释没有明确,高校的哪些行政处分可以诉诸法院。实践中,各地法院把握不一。对于高校开除学生,有些法院以学生受教育权受侵犯为由,予以受理。有些法院却以此类行为是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拒绝受理。法院之间的矛盾,不仅仅是“认识”问题,也是社会权力博弈的结果。下级法院不仅受制于最高法院的制度上权威,同时还受制于来自地方党政甚至是高等院校的制度上和事实上的权威。本案法院在原告起诉之初,受理了此案。但案件受理以后,法院并未对案件立即审判,而是居间协调,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不允许—不实行调解是行政诉讼原则之一。调解无果而终,按正常的诉讼程序,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但法院却在案件已经受理以后,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理由是“纠纷属于内部管理关系,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这一理由难以成立,因为法律上并无“属于单位内部纠纷即不予受理”一条。法院裁定驳回的真实原因虽然无由得知,但受制于高等院校事实上的权威是可以想象的一个重要原因。[34]高等院校掌握极为宝贵的教育资源,这些资源可以成为高校在权力市场上交易的法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