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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违法性”概念的产生原因

  作为一部在创新与历史的继承性方面有机结合的法律,《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对过错责任一般原则的规定无可避免的受到了上述观念的极大影响。法国学者Massetto就曾指出:“连同过错原则在内,Domat与Pothier将整个民事责任的概念结构传给了后世,法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足以表明这一点。”[42]茨威格特与海因·克茨教授在《比较法导论》一书中也明确写道:“这部民法典若不是在整体上有来自于自然法而又发展了的法典编撰思想,那么它在思想史上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也是以自然法构想为基础的,即存在着独立于宗教信条的个人自治的自然原则,由此而派生出法律规范制度,如果这些规范被有目的地以一种条理清楚的形式加以制定,那么一个伦理与理智的社会秩序的基础由此而得奠定。”[43]
  以作为道德哲学范畴的过错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因为其行为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规则:分配正义或矫正正义,从而被社会予以否定性的评价,即主观心理状态上的可非难性或者说非正义性。正因如此,在审议法国民法典草案时立法者明确指出:“成为赔偿对象之损害,乃以出于行为者一方之过失或懈怠为要件,若夫不可归责于此等事由之损害,则系命运,应各自承受其不幸。”[44]既然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深层根源在于主观上的可非难性,仅仅作为表象的行为的违法性自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只能融入到过错这样一个大的范畴当中。
  然而,19世纪末期《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却深受康德哲学的影响。在德国法学家看来,17、18世纪已日趋衰微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与托马斯哲学完全没有将民事责任的标准与哲学或者道德相区别。[45]费尔巴哈甚至认为自然法无法为日益发展的法律科学提供坚实的基础。[46]德国的法学家们将目光从亚里士多德交换正义的传统转向了康德的自由观念。对自由的论述是康德道德与法律哲学的主要内容。康德认为,道德的命令是内在的、自觉的,而法是外在的、强制的;道德涉及内在动机,法只管外在行动,而不问内在意图如何。道德是肯定的,推动人们的行为;法是否定的,限制人们的行为,但法的这种限制与强迫,又正是扩充理性的自由。强制与自由在这里是完全意志的,因为人自愿放弃其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以服从具有集体意志和权力的法(法不是由君主或任何个人所任意规定的),这样个人也才获得真正的自由,而不被别人侵犯,也就是人各自由而不侵犯别人的自由。[47]受到康德自由观念影响的德国民法典起草者深刻的感到,《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将导致实际运用中面临含糊不清的危险,因为每一个案件之间的情形大相径庭,而过错的一般原则又留下了过分广阔的可能解释空间。在德国潘得克顿学者看来,《法国民法典》的“不得损害他人这一类义务几乎就是一个长期以来且现在依然在使法学家产生幻想的虚构的幽灵”。[48]《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认为,如果要有效的保障个人的自由就不能仅仅以一个利益或者行为标准被违反就认定构成侵权行为,这样会使侵权责任的范围变得漫无边际。还需要具备的是,受到的损害或侵害的利益是属于行为标准的保护范围之内的,而且这样的行为标准必须是由成文法加以明确规定的。事实上,并不存在一般性的行为义务,只有违反成文法明确确立的行为义务的加害行为,才属于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方能成立侵权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Rechtfertigungsgrund)去除了该行为的违法性。至于行为义务,必须从法规范的本身求得,法规范在形成其行为义务时,势必以一定的利益作为出发点,然而在人类相互之间的关系上,法规范如果专注的保护一方的利益,相对地就会在某种程度内限制另一方的利益。申言之,法规范确立的行为义务固然是着重保护一定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主要是在于限制行为人的行为自由(Handlungsfreiheit),因此,法规范在形成行为义务时的关键在于如何协调受害人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之间的冲突。而确立怎样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就反映了法规范在一般人类相互间关系上对于违法性的认识与规划。[49]所以,《德国民法典》拒绝采纳《法国民法典》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例,而是确立了违法性的概念,并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违法性的各种特征进行区分,进而将侵权行为划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即:1、《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2、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以保护他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依其法律之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此种法律者,仅在有过失时,始负赔偿损害的义务。”3、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对他人故意施加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赔偿损害的义务。”此外,《德国民法典》又分别在第227条、第228条、第904条等条文中规定相应的除去违法性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紧急避险等。
  (二)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等刑法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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