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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地震”成谶语

  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的行事方式一直偏重于行政规制,审判手段和经济杠杆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仅就环境行政而言,中国固然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以预防为主的各种措施也蔚为大观,但在就污染的损害进行赔偿方面的做法却显得很单调并缺乏力度。因而受害者不得不个别地与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在这方面的交涉成本。这种情形也导致受害者产生畏缩心理,宁可选择忍耐,等别人提诉后“免费搭车”,难以形成自下而上推动环保的动力。即使偶尔有人出头鸣不平,也往往被企业以贿赂的方式轻易买断要求停止污染的环境权。
  这样的制度条件不改变,无论刮多少场“环境风暴”,无论以环境监察的方式摘掉多少顶“乌纱帽”,恐怕也还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见,今后环境法制发展的重点应该转移到通过经济上的诱因体系加强企业进行环境会计和行政部门进行环境审计的主观能动性等方面来,与此相应,需要促进受害者通过行使索赔权来发挥监督功能。实际上,中国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已经逐一显现,在很多地区受害者的忍耐正在接近临界点,从今以后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呼声势必越来越高涨、单靠行政手段是无从阻挡的。
  鉴于目前的局面,法律人以及有关实务部门的当务之急倒还不是忙着应付具体官司,而是尽早采取适当对策确保对环境权的资源供应,使索赔不至于最后迹近画饼充饥,甚至在有关当局进退失据之余激起社会动荡。就个人浅见,这次松花江污染事件即使当下还没有出现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政府也不妨预先拨出专款准备对经过审核确实符合条件的受害者进行补偿,并规定补偿的合理标准以及申请、核准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及早建立一整套环境损害赔偿体系,即对索赔权的社会保障机制。
  除财政临时拨款外,还应该以维护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前提条件,通过有选择地导入环境税、燃料税、污染保险费、工商界赞助等方式,逐步形成足以支付将来可能出现的巨额赔偿请求的基金。但是,比开辟财源更复杂的问题在于如何合理地确定赔偿的对象、范围、项目以及额度,既要防止过度索取的流弊,也要兼顾各种法益的均衡,还要进一步考虑怎样才能借助捐税与承担赔偿责任等经济性杠杆有效地推动产业结构向减轻环境负荷的方向转型,以防止赔偿保险变质为对夕阳产业的变相补贴。为了达到统筹兼顾和深谋远虑的要求,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除了倚重环境保护方面的专职人员和法律学者之外,还有必要吸收自然科学、工程学、医学、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福利政策、预算编制、统计等方面的专家也参与制度设计,并对赔偿对象区域、身体伤害以及其他可预期利益损失的决定标准都逐一进行详尽严密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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