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地震”成谶语
季卫东
【全文】
中国传统秩序原理的本质在于个人承包责任制。因此,各级官员在面对需要承担责任的恶性事件时,首先出现的条件反射性动作,往往是把一切都“包”起来,欺上瞒下。这次中石油吉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发生后的事态也不例外。从11月13日到23日整整十天,企业和地方当局结成了一个对外严密封锁消息的攻守同盟,直到哈尔滨城里关于“地震”的谣言四起才罢了。
尽管眼睁睁地看着那烟火冲天、污水滔天,尽管事关几百万沿江居民的生死,居然还是有人敢于统一口径、公开宣称没有污染,就好像纸能包得住火、包得住水似的。不管其中究竟有多少苦衷和无奈,倘若连这样大白于天下的真相都可以由公权力来出面掩盖,甚至以“善意撒谎”强词夺理,这世上那里还会有什么诚信可言?
现在,国务院已经成立了专门处理这起爆炸事故和水污染的调查小组,一些受害者也已经提起索赔诉讼,有关人员和组织正面临在民事上和行政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巨大压力。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
环境保护法第
41条第1款、第2款,第
43条等各项规定以及国家环保局在1991年对
民法通则第
124条作出的行政解释,肇事的工厂和直接责任人员不仅必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而且有可能受到刑事公诉。虽然
国家赔偿法仅把违法行为纳入受理范围,与过失责任相关的事实行为被排除在起诉事项之外,但在因不知情而饮用被污染的自来水等造成人身伤害等的事态发生之后,被害者还是有权以环境保护措施不适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补偿的。
然而不得不指出,像松花江污染这样后果严重、影响深远的事件,只按照以上方式索赔,即使企业破产、专项财政支出项目完全亏空,也未必能够充分弥补当事人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而现行制度却又没有提供其他适当的救济渠道。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以这次事件为契机尽快从普遍性规范着眼进行“亡羊补牢”作业显得更重要、更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