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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


参见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第262页。

《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教唆词讼”。

比如,《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教唆词讼》“乾隆五年(1740)定例”规定:“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謄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其有教唆增减者,照律治罪。”近年发现并出版的晚清黄岩县诉讼档案表明,绝大部分诉状均盖有代书戳记,诉状无代书戳记者往往不予受理。同时,黄岩诉讼档案所附《状式条例》有多处条款规定了对违法的代书严惩,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违规的代书受到知县斥责。

参见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范愉、王亚新(译),载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405-406页。

(明)吕坤:《新吾吕先生实政录·风宪约》卷之六《状式》,明末影钞本。

《治浙成规》卷五《办案规则》,(不著撰者),道光十七年刊本。

讼师秘本对清代诉状的撰写风格有直接的重大影响。这方面的初步研究,参见邓建鹏:《讼师秘本与清代诉状的风格》,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由于讼师秘本是培养讼师学讼的基本素材,因此规制讼师的另一途径便是查禁一切与讼师秘本有关的书籍。如《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教唆词讼”乾隆七年(1742)定例规定:“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境》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版不行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数,交部议处。”这种刑事处罚应该说相当重的。

(清)潘月山:《未信编》卷三《刑名上·准状》,康熙二十三年刊本,陆地舟藏板。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中华书局1984年10月第1版,第1192页。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中华书局1984年10月第1版,第1191页。另按,廖姓讼棍为某不孝子提供的诉讼策略,也许受当时流行的讼师秘本启发。比如讼师秘本《两便刀》收录了一份针对告继子不孝的告词,其相应的诉词即包含了与廖姓讼棍相类似的应对方式。该告词云:“逆天杀父事。原身无子,继立族弟Δ次子为嗣。恩抚长大,嫖赌乱为。嗔身诚谕,扭身殴打。打落门牙几死,彼幸妻救……。”诉词云:“乞拨冤诬事。扑灯之蛾,显按明死。原父继身为子,协力创家。后娶庶母生嗣,枕边谗言,正因失裙小故,捉身毒打。以手愀发,用口咬。时透骨痛极,误挑落牙。母心嫉妒,唆父告……。”参见《萧曹雪案校正两便刀》卷二《告继子》,上海广益书局发行,民国四年校正,第9页。在清代地方官员方大湜所著《平平言》中,也曾记载明代讼师即用类似诉讼技巧为当事人解难──“冯梦龙《智囊补》云,浙中有子殴七十岁父而堕其齿者,父取齿讼诸官。子惧甚,迎一名讼师问计,许以百金,师摇首曰:‘大难事。’子益金固请,许留三日思之。至次日,忽谓曰:‘得之矣。’避人耳当语若,子倾耳相就。师遂啮之,断其半轮,血污衣。子大惊。师曰:‘勿呼是,乃所以脱子也,然子须善藏,俟临鞫乃出。’既庭质,遂以父啮耳堕齿为辩。官谓:‘耳不可以自啮,老人齿不固,啮而堕,良是。”竟是免夫殴父大逆也。”(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讼师可畏》,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同样的计策,又为清末著名讼师谢方樽所运用,参见《新注刀笔菁华》卷三《逆子狡辩之恶禀》,王法政、刘耀华、邓继烈(编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73-174页。由此,《大清律例》查禁讼师秘本自然成为官方规制讼师的一个重要途径。

(清)甘小苍(编):《从政闻见录》卷中《已准呈词必宜速讯》,焚香山馆藏板,同治六年刻印。

有些讼师势力一旦壮大,就有可能从两方面把恃捏造、挟制官府。一方面,讼师直接利用诉讼智谋打击官员、威胁官员的执政。如清代县令韦承志查访贪财兴讼的王惠舟。后者怀恨在心,利用一纸告示,捏造罪名,妄控被告,以对抗圣旨和借水灾之机发国难财为名,指控知县犯了“大不敬”之罪,导致知县受革职处分。参见《新注刀笔菁华》卷三《诬告官吏之恶禀》,王法政、刘耀华、邓继烈(编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95-196页。另一方面,讼师通过向官员提供法律服务,形成官员对讼师的依赖直至挟制官府。比如清代名讼师谢方樽曾先后收取知县方一舟和李某的重金,为其代写诉状,向上司申诉以开脱罪名。相应案例,参见《新注刀笔菁华》卷二《误报清册之诉状》、卷三《告官反坐之恶禀》,王法政、刘耀华、邓继烈(编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53-154页、165-166页。对于维护一权独大集权政治结构的王朝而言,当然不允许权力的对立面有任何存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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