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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


如清人云:“豫省界联吴楚,地多讼棍。”(清)尹会一(撰)、张受长(辑):《抚豫条教》卷一《士民约法六条》,畿辅从书本。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后期好讼现象渐从中国东南等核心区域向其它非核心区域扩散。比如清代阿勒楚喀(今黑龙江省阿城地区)副都统上任后即曾抱怨当地的健讼之风──“兹因本副都统新莅此任以来,所有因事涉旗民人等竟自擅写白头呈词,投辕呈控。究其所控情节,多与呈词歧异。若非挟制,即系捏词渎控,判断殊难清厘。即如本副都统于年前赴署之次,此项白呈颇多,不但字多错误,而且擅行任意填砌,实属刁逞已极。应即通禁此风,以遏刁健。”载“阿勒楚喀副都统衙门左司为不准旗民人等擅写白头呈词任意渎控事呈稿”(光绪三年正月),载东北师范大学明清史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合编):《清代东北阿城汉文档案选编》,中华书局1994年4月第1版,第95页(原档案第6号胶片,第113册)。

有关清代好讼之风的区域性、与人口压力和经济生活复杂化等关系的初步探讨,另参见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载《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93-198页。另外,麦考利提出,与其说讼师导致了积案,不如说是因为人口增长、经济复杂化和财产观念变化等诸因素累积的结果。See Melissa 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31.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有三不管》,中华书局部1984年10月第1版,第1190页。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吴墨谦为人释讼》,中华书局部1984年10月第1版,第1047页。

如清代流行的讼师秘本《两便刀》提出:“凡兴讼,务宜量力而行,不可安置异说枉法前。民一时告状,容易他日受刑难当。如果冤不伸,乡都莫分曲直,毕竟要鸣府县,须待高明作为有理词状。凡作状词之人,甚不可苟。商一时润笔之资,飘空望砌,妄隐生灵,致两家荡业结仇,大小惊惶……。”讼师代人作状词时“不可混浊不洁,不可繁枝粗叶,不可妄控招非,不可中间断节,不可错用字眼,不可收后无结,不可失律主意,不可言无紧切,不可收罗襍砌,不可妄控扯拽。”分别参见《萧曹雪案校正两便刀》卷一《兴讼人明要决》及卷一《法门箴规》,上海广益书局发行(民国四年),著者不明。另一讼师秘本《萧曹遗笔》亦云:“词讼者,心不平之鸣也。凡举笔必须情真理真,然后量事陈情。不可颠倒是非,变乱曲直,以陷人于非罪也。天鉴在兹,不可不慎。”参见《洗冤便览萧曹遗笔》卷一《词家体要》,上海广益书局发行(民国四年),著者不明。邱澎生认为,明清时期的讼师秘本《折狱明珠》、《词讼指南》等的编辑目标是分析个别案件的“事理、情势”,注重法律条文的“律意”,配合能真正打动法官理解与同情当事人冤屈的“文词”,而不是乱套罪名夸张状词、“徒取刁名,无益于事”。参见邱澎生:《真相大白?──明清刑案中的法律推理》,收入熊秉真(编):《让证据说话──中国编》,(台北)麦田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155页。这说明讼师秘本中包括了一定的职业道义感,因此不能排除讼师受之影响而培养出相应的职业道义。

比如,清末民初讼师顾佳贻为一死者家属打抱不平,代写诉状敦促官府严惩凶手;某地发生灾情,乡民在请求县署救济遭拒后,请讼师杨瑟严草拟一份委婉恳切、真挚动人的自诉状,迫使官府允准。参见《新注刀笔菁华》卷二《控告杀人之诉状》、《请求发赈之诉状》,王法政、刘耀华、邓继烈(编注),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33-136页。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119.

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305-306页。

(清)包世臣:《齐民四术》卷第七下《刑一下·为胡墨庄给事条陈清理积案章程折子》,潘竟翰(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3月第1版,第252页。

清代各地对诉状书写格式与对诉状内容的主要规定大体类似。这些诉讼规则涉及对诉状字数的限制、字体的限制、对字迹清晰程度的规定、对一告一诉的规定、对证人、被告人数的限定等等。具体内容,可分别参见(清)吴宏:《纸上经纶》卷五《告示·词讼条约》,载郭成伟、田涛(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19-220页;(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词讼·考代书、立状式》,康熙三十八年金陵濂溪书屋刊本;(清)董沛:《南屏赘语》卷七《重刊状式禀》,光绪十二年刊本。

如王凤生曾云:“且州县判断之功在于看卷者十之七,在于听言者十之三。间有供卷不符,是则讼师之播弄乡愚,更不难一鞫而伏矣。”(清)王凤生:《亲民在勤》,载(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刑名中》,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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