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e Melissa A . Macauley, “Civil and Uncivil Disputes in Southeast Coastal China, 1723-1820.”in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edited by Kathryn Bernhardt, Philip C. C. Huang,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 pp93-94.
参见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172页。
参见《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教唆词讼》“乾隆元年定例”。
相应事例,可参见(清)沈起凤:《谐铎》卷五《讼师说讼》等等。
《治浙成规》卷八《严肃吏治各条》,(不著撰者),道光十七年刊本。
《清史稿》卷四七六《循吏传一·陈汝咸传》。
(清)尹会一(撰)、张受长(辑):《抚豫条教》卷一《士民约法六条》,畿辅从书本。
(清)戴兆佳:《天台治略》卷之七《告示·一件严禁刁讼以安民生事》,清活字本。
(清)刘衡:《庸吏庸言》卷下《劝民息讼告示》,同治七年楚北祟文书局刊本。
(清)李方赤:《视己成事斋官书》卷一《访拏讼棍示》。此外,李方赤在广东省任内亦发布了类似的告示,分别参见《视己成事斋官书》卷十一《访拏讼棍衙蠹示》以及卷八《严拏讼棍示》,道光二十八年刻本。晚清曾在山东任官的戴杰也发布了警告或以严刑恐吓讼师的类似告示:“现已访明惯讼棍徒住址姓名,不忍不教而惩,姑先出示晓谕:尔等具有知识,何事不可营生,奈何澌灭天良,作此忍心事业,纵暂图温饱,亦贻害儿孙,即幸漏刑章,仍难逃天谴。自示之后,务宜洗心涤虑,猛省回头,痛改前非,另图正业。倘仍怙恶不悛,复萌故智,尔之出处踪迹已在本县掌中,尔之罪孽,由备在本县档卷,祸临不测,后悔无追,各宜知戒。”(清)戴杰:《敬简堂学治杂录》卷三《严拏讼棍示》,光绪十六年刊本。
(清)董沛:《吴平赘言》卷五《严禁讼棍示》,光绪七年刊本。
(清)李方赤:《视己成事斋官书》卷五《榜恶人示》,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讼师未获须恐以虚声》,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治地棍讼师之法》,同治十年慎间堂刻汪龙庄先生遗书本。
参见(清)刘衡:《庸吏庸言》卷上《理讼十条》,同治七年楚北祟文书局刊本。清代地方官方大湜也深受汪辉祖的影响。他在《平平言》中谈到自己曾采取了类似的措施:“辨讼师颇不易,余尝依照汪龙庄先生《学治臆说》所载,拏到之后,责惩管押,遇审案时即将该讼师提出锁柱示众,令其鹄立,看本官审案,亦足以昭儆戒。盖讼师在外,每以手段自矜,伤其颜面,则人不信服也。”(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三《讼师已获须伤其颜面》,光绪十八年资州官廨刊本。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中华书局部1984年10月第1版,第1194页。
(清)罗迪楚:《停琴余牍·词讼》,百甲山堂丛书,光绪庚子年刊本。
《清史稿》卷二九四《宪德传》。
(清)刘衡:《庸吏庸言》卷上《禀制宪札询民风好讼应如何妥议章程遵即议复十条由》,同治七年楚北祟文书局刊本。
相关记载参见《清史稿》卷二四七《方国栋传》、卷二七六《刘荫枢传》、卷二八九《朱轼传》、卷三三六《张维寅传》、卷三五七《董教增传》、卷三九三《李星沅传》、卷四四八《涂宗瀛传》、卷四七六《廖冀亨传》、卷四七六《陈汝咸传》、卷四七九《冷鼎亨传》、卷四七九《徐台英传》及卷四七九《蒯德模传》等。方志远在研究中提出,明清江西、湖广(即今日湘鄂赣地区)为典型的“讼风”核心区域。参见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载《文史》2004年第3辑,第107-134页。此文是近年来探讨传统社会好讼问题相当扎实的作品,值得一读。
夫马进认为,清代讼师以乡村和城市为活动场所,由乡下的讼师向当事人介绍城里的讼师,由州县城的讼师介绍府城省城的讼师,形成了一个讼师网络。讼师网络的区域至少包括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南省和四川省。参见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范愉、王亚新(译),载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第418页。尽管麦考利分析讼师的区域分布时认为清代讼师在任何一个省都能发现,但是她同时承认“恶讼师”主要活动在以人口稠密、有丰厚产出与财富的“核心”区域(尤其是东南沿海)。See Melissa 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102-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