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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

  除了发布告示,警告或恐吓讼师乘早收敛外,不少官员在政法实践中将查访拏获的讼师锁系衙门,当庭示众。对此,汪辉祖显得颇有心得──“向在宁远,邑素健讼,上官命余严办。余廉得数名,时时留意。两月后,有更名具辞者,当堂锁系,一面检其讼案,分别示审,一面系之堂柱,令观理事。隔一日审其所讼一事,则薄予杖惩,系柱如故。不过半月,惫不可支,所犯未审之案,亦多求息。盖跪与枷皆可弊混,而系柱挺立,有目共见,又隔日受杖,宜其惫也。哀吁悔罪,从宽保释。已挈家他徙,后无更犯者,讼牍遂日减矣。”[30]作为清朝一代名幕,汪辉祖惩治讼棍的方式对其它官员产生了深远影响。比如,刘衡提出地方官应实力稽查,多方察访,并于当堂收诉状及审理讼案时,遇有涉及虚诬的当事人,立即带回内署究明诉状为何人所作、何人教诱,仔细询问教唆者的年貌、住址。随即密出签票,责成衙役严慎查拏。一般在夜阑人静或黎明时,官员亲自围拏,搜查讼师唆讼确据,如呈稿抄批之类。情节严重的讼师照例详办。情节稍轻的则可依照汪辉祖的上述作法给予惩处。刘衡认为,通过这种方式惩办两三名讼师,则其它讼师都将闻风丧胆。[31]在国家法令及政治意识形态的双重驱使下,不少官员通过明查暗访,试图四处拿获讼师。如《清稗类钞》记述了这样的案例:
  袁宝光者,讼师也,一日为某家作讼词,事毕,夜已阑,急返家。半途,适州牧巡夜至,喝止之,问为谁,袁答曰:“监生袁宝光。”问:“深夜何往?”曰:“作文会方回。”牧久耳其善讼之名,追问曰:“何题?”曰:“君子以文会友。”曰“稿何在?”曰:“在此。”乃将讼词稿呈上。牧遂令卒提灯照阅,袁睨其方展开时,直前攫之,团于口中,曰:“监生文章不通,阅之可笑。”牧无如何,释之去。[32]
  尽管偶有官员对讼师的某些行为显示有限的宽容,如晚清于湖北省监利县任官的罗迪楚认为:“不拏讼棍,以拏获无据不能办之,反生技节。不如听其作词,且苟其词气清明,亦可为伸冤。惟阅词时细心详察,内烁者不准,诬者反究。”[33]不过,这种对讼师的有限宽容在整个清代官员群体中极为罕见。
  三
  清代官员力图通过规制讼师参与任何诉讼活动以减少词讼数量,稳定社会秩序。然而,这一途径并没有把握问题的根本。清代讼案大增,与社会经济、人口压力区域性变化等现象密切相关。以四川为例,明末清初四川暴发的战乱导致当地“土旷人稀”。在清初,四川省很少有词讼繁多的记载。但这种情况不久就发生了巨大变化。清初统治者针对战后四川“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的局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鼓励各省民众入川落籍垦荒。于是出现了清前期近百年“湖广填四川”的大规模移民运动。随着四川人口大量增长以及土地大量开垦,词讼随之急剧增加。如《清史稿》记载雍正五年(1727),宪德奏:“四川昔年人民稀少,田地荒芜。及至底定,归复祖业,从未经勘丈,故多所隐匿。历年既久,人丁繁衍。奸猾之徒,以界畔无据,遂相争讼。川省词讼,为田土者十居七八,亦非勘丈无以判其曲直。”[34]到了清代中后期,四川省的词讼数量进一步增大,在四川任地方官的江西南丰县人刘衡发现“川省词讼之多甲于他省,且近有京控之案,总由吏治疲玩以致民俗祷张,差役因之舞弊,讼棍由此乘机控案,因而日增。”[35]尽管讼师的大量出现是词讼的现实需要,词讼剧增并非根源于讼师。与好讼现象一样,清代较集中的讼师活动范围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在《清史稿》中,清代好讼之风的记载主要限于江苏(以苏州府为中心)、江西、福建、湖南、湖南、浙江以及广东、四川的某些地区。[36]这些好讼之地与讼师活跃区域基本重合。[37]以至某地区的官员认为本省诉讼或讼师多的原因之一在于同上述区域接壤。[38]《清稗类钞》的《讼师伎俩》一文记录的几乎所有著名讼师活动范围与述地区大致类似。试列表如下:
  讼师活动区域
  相关记载
  资料具体出处
  湖南
  湖南廖某者,著名讼棍也。
  《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
  江西
  江右有所谓破鞋党者,讼师咸师事之。
  《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
  苏州
  苏州有讼师曰陈社甫
  《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
  苏州
  杨某,崇明人也,而居于吴门。
  《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
  安徽南部
  皖南何某以善讼名于时。
  《清稗类钞》(第三册)《狱讼类·讼师伎俩》
  与清代华北、东北、西北及西南地区相比,上述区域沉重的人口压力及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复杂化,导致民事纠纷大量出现。[39]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社会需求自然大大增长,因此讼师及讼师活动随之大量出现。四川省词讼由简至繁的变化也有力说明,清代官员以规制讼师作为减少案件大量积压以至消灭讼案的重要手段,只是力图治标而实未治本,背离了问题产生的关键性因素。[40]
  清代官员试图规制一切讼师活动,将讼师作为绝对的非法职业予以取缔,是建立在将讼师作为纯粹消极和负面的对立物认识上。而事实上,对于一些熟读诗书、遵循理义的讼师来说,他们却有自己遵守的某些基本道义。如《清稗类钞》记载了一位名叫宿守仁的讼师就是遵守某些基本原则,在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光绪时,某邑有宿守仁者,讼师也,善刀笔,一生无踬蹶。尝语人曰:“刀笔可为,但须有三不管耳。一,无理不管。理者,讼之元气,理不胜而讼终吉者未之前闻;二,命案不管。命案之理由,多隐秘繁赜,恒在常情推测之外,死者果冤,理无不报,死者不屈,而我使生者抵偿,此结怨之道也;三,积年健讼者为讼油子,讼油子不管。彼既久称健讼,不得直而乞援于我,其无理可知,我贪得而助无理,是自取败也。”[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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