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赋予某一个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上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那么这种债权必须具有应该特别优待的合理理由。工资能够获得优先权的特别保护,那么其获得优先保护的客观合理性何在?
(一)工资优先权制度的创设是基于社会政策的考量。保护劳动者为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任务,与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工资为劳工生存之依赖,应特别予以保护,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不少国家通过最低工资制度以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通过优先清偿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足额支付,工资优先权制度正是保护工资的有力措施之一。作为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满足全部债权时,工资优先权就成为工资获得足额支付的重要物质保障。
(二)工资优先权制度的重要理论支撑是增值理论(idée de plus-value)。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债务人的总财产得增值或保值,而劳动者的工资正是其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其中有一部分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既然债权人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或避免了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那么就归入债务人财产的增值部分而言,债权人在该增值部分就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增值观念为不动产优先权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它有效地解释了对债权人提供优先权保护的合理性。因此,劳动者就自己劳动创造的增值部分获得优先受偿,不仅不违背公平原则,反而恰恰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工资优先权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工资具有绝对神圣性,必须特予保护,始足实现社会正义;依劳工发法的发展趋势,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服务劳动者,就其工资及类似之债权,于雇主破产时,均应享有最优先之受偿权。 工资优先权的秘密性对市场的交易安全而言的确构成一定程度的威胁,但从整个交易市场来看,工资收入在整个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较小,特别是国家对工资优先权规定了最高限额以后,这种工资优先权对市场交易的负面影响更受到限制,而这种工资优先权对保护劳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则至关重要,因此经过利益衡量,“两权相害取其轻”,工资优先权制度利大于弊。
二、工资优先权的物权属性
既然工资优先权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那么这种优先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对此人们最常追问的就是,这种优先受偿权究竟是基于物权的排他性效力还是基于优先性的债权?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法国民法典对优先权的概念和种类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优先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对优先权的物权性质持肯定观点者有之,持否定观点者有之,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在立法体例上,法国民法典将优先权和抵押权并列,同时又明确规定“优先权和抵押权均为优先受偿权的合法原因”,如此看来,优先权似乎应当和抵押权一样同属于物权。但是,法国民法典一方面将抵押权明确界定为“物权”(droit réel),而另一方面又将优先权界定为“优先受偿权” (droit de préférence),由此观之,优先权似乎并不属于物权的范畴。 事实上,优先权的法律性质之所以存在争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并没有对物权和债权、相对权和绝对权、支配权与请求权作出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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