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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9页。
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22页。
参见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36~237页。
转引自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7页。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6页。
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37页。
亚图.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48页。
严平编选:《伽达默尔集》,邓安庆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196页。
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03页。
David Nelken,Contrasting Criminal Justice, England:Ashgate Publishing Ltd.2002.P241.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以“
刑法规定原本如此,解释者无能为力”为由,维持不协调、不正义的局面,则不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或者虽承认法条竞合,但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但是,首先,如果将招摇撞骗罪解释为包含骗取财物,它与普通诈骗便不是想象竞合的关系,只能是法条竞合。其次,
刑法第
266条明文规定只能采取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是此意),如果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则违反
刑法第
266条。
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