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的宪政之路:解读张千帆先生《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宪法效力及其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宪法是“更高的法”就只是空中楼阁;再精美的体制设计,再华丽的“权利”、“自由”、“民主”之类的辞藻都只是空话,得不到法律的切实保障。综观西方宪政史,宪法效力是和司法审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司法性质的机构对立法进行独立与中立的审查,宪法条文和精神之落实就完全取决于立法机构的意愿,法治也就不可能真正上升到宪政。因此,本书把这一问题提到前面讨论,因为司法审查不仅是宪政程序的终结,更是宪政得以开展的制度前提。
  宪政审查的有无及其有效性是宪政发展的命脉,这早已被宪政发展的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所证实。这也正是美国所有宪法教科书均把宪政审查置于全书首要位置的原因所在。而张千帆先生的《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也是如此安排的。
  三是《导论》把公民基本权利放在全书的末尾,而后于国家机构。这是否意味着作者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轻视呢?在美国1787年制宪会议上,对宪法草案最重要的反对意见就是认为制宪会议草案的内容未列入人权法案。[ii]汉密尔顿的一个回应就是:“在领教过一切议论之后,可谓实际上宪法本身在一切合理的意义上以及一切实际的目的上,即为一种人权法案。” (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1980:430)假如政府的架构、权力的配置是合理的,这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最实际最有效的保护;反之,即使人权条款规定得再多、再神圣,都无济于事。《导论》作者把宪法权利比喻为“宪政旅途”的终点(张千帆,2004:259):
  在最后这部分,我们终于到达了宪法的“目的地”——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任何一部现代宪法的基本目的;否则,不论如何神圣或崇高的“法”,都不配被称为“宪法”。这部分内容之所以“姗姗来迟”,显然不是因为它最不重要——作为宪法的最高目标,它当然是最重要的,但就和一次长途跋涉一样,权利既然是最终日标就不可能是旅途的起点。不论权利是先天存在的还是被宪法或法律赋予的,权利的保障取决于国家制度的合理设置。
    与以往宪法学著作相比,《导论》在形式方面的三大变异实际上是反映了方法论的变化以及对宪政问题认识的深化。
  除此以外,《导论》还有其他许多形式方面的创新,也具有特殊的意味。作者破天荒地在宪法学教科书中运用了大量的图片和图表。例如,孟德斯鸠、麦迪逊、马歇尔等宪政巨人的具体形象都出现教科书中。又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照片,在其北门,塑像为“正义之沉思”(Contemplation of Justice),刻在房梁上的一行字是“法律下的平等正义”(Equal Justice Under Law)。这张照片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久富盛名的外国司法机构,并在照片中发现了该机构所具有的某种特殊的高贵气质。其实,无论是伟人的形象还是法院照片都是一些宪政文化的符号,这些直观的文化符号有时比理论叙述更能传递宪政的思想、文化、精神。我以为,这些直观的文化符号的运用不仅仅是为了增加教材的生活活泼,更多地是为了通过这些符号来培育国人的宪政意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