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单纯的形式创新
作者对《导论》的定位是一本普通的法学教程。但事实上,这本书的新思想、新观点却相当丰富,因此很难用一篇文章全面介绍这些思想观点,这里我只想从《导论》别具一格的形式来谈论作者的一些特殊用意。以往国内的宪法学著作体例大同小异,相差无几。以1936年出版的王世杰、钱端升二位先生合著的《比较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再版)和1999年出版的许崇德先生主编的《
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为例,尽管这两本宪法学著作时间跨度长达60多年且在两个不同的政权时期出版,但值得注意的是,二者在形式和体例上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一是都以理论叙述为主,基本上没有案例或具体事例。二是均未把宪政审查列为专门一章并置于显要位置。三是都是把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而在这三个方面,《导论》与这两本著作都迥然不同。
正如书名所提示的那样,《导论》论述的不仅是抽象的原理,还有具体的应用(实例分析)。从某种意义上讲,《导论》对实例分析的重视并不亚于对原理的正面阐述。实例分析在宪法学教科书里的广泛运用不仅是使教学活动活泼的需要,也是获得
宪法科学真知灼见的需要(张千帆,2004:11)。“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再美妙的宪政原理如果不能运用生活实际中,也只是空洞的教条。假如学生不能正确、灵活地运用宪政原理去分析解决具体的
宪法问题,那么即使他记忆得再牢固,这些原理仍然还是他的身外之物。在宪政发达国家,学生还应当学会在浩瀚的
宪法判例中发现宪法规则。
由于中国基本上还没有真正的
宪法判例,《导论》中的
宪法判例大多是西方国家的,但这并不妨碍作者通过大量的
宪法事例来审视中国的
宪法现状和走向,例如,《导论》探讨了有关重庆市劳动局发文剥夺劳动者司法救济权利、一位人大代表的“另类”经历、“非典”时期的
宪法权利、兰州公安单方面限制采访、《人民日报》被封杀事件的探讨(张千帆,2004:182、315、342、524、550)等等许多宪政事例。作者对个案实例的重视与其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研究路径是完全契合的。毕竟,无论是普遍的宪政原理还是国家的
宪法条款,都必须经受
宪法个案实例的检验。无法通过个案实例检验的任何“原理”、条款都将受到强烈质疑甚至否定。
在形式方面,《导论》与上述两本著作的第二个不同在于, “宪政审查与
宪法效力”被列为单独一章并被置于全书三大板块之首,既先于国家机构,也先于公民权利。这是纯粹形式创新,还是有某种深远的考虑?这个问题用作者的话来回答是最贴切的(张千帆,200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