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也要求分权。由于个人权利在政府权力面前总是显得过分弱小,只有分解政府权力,使得公民能够利用政府分支之间的相互制衡,这样才能维护其
宪法或法律权力。
联邦制是纵向的一种分权的一种形式。作者这里所说的“联邦”不是指任何特定的纵向分权模式,而是指一种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合理分配方式。只要地方政府在
宪法上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就都具有联邦制的某些特点。联邦制一般适用于幅员辽阔的大国。这是因为大国出于其地方差异和自治的需要,尤其需要纵向分权。作者认为联邦制有助于促进和保障上述的三种
宪法价值——法治、民主与人权(张千帆,2004:54):
首先,联邦制实现了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分配的
宪法化,因而有助于实现法治,也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其次,联邦制也有助于民主,因为它加强了地方自治。联邦制充分保障地方政府的立法权,并使之不受中央政府的违宪或违法侵犯,而地方政府和选民的关系最为直接与密切。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联邦制有助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通过使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制衡,联邦制有助于防止地方民主及其所形成的多数主义势力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
在《导论》中,张千帆先生在论述了上述
宪法原则之后,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也很有价值的抽象问题:“在这4项宪政规范背后,是不是存在‘一以贯之’的更高的价值?在传统上,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把自由与权利作为最高价值。但是人为什么能享有权利呢?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认真严肃的探讨。”
统一性思想是自然科学的基本思想。爱因斯坦曾说过:“从那些看来同直接可见的真理十分不同的各种复杂现象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性,那是一种壮丽的感觉。”(转引自朱亚宗, 1985:203)或许与张千帆先生的物理学学术背景有关,他也期望并努力在宪政世界里探寻某种统一性。在他的研究成果中,宪政先后被用来统一法治和德治(张千帆,2002)、民主和自由、效率和公正、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和少数人的权利等各种貌似对立的事物(张千帆,2005b)。
在现代
宪法原则统一性的问题上,作者注意到,近年来,一些西方学者对此作了比较深刻的反思,并提出了“人格尊严”(Human Dignity)这一概念作为权利的人性基础。德国《基本法》第一条就规定“人格尊严不可侵犯”,而其哲学基础正是康德“永远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作者从中国传统思想——尤其是儒家学说——也找到了相应的早期文化资源,认为传统的中国思想虽然并没有开拓出权利或民主等现代观念,但它对人性中善良、高尚与积极方面的充分承认,使人成为一种具有尊严的道德存在,而人只有具备尊严,才有资格获得权利,并有能力承担义务。张千帆先生提出了一个设想,认为人格尊严可能是一个沟通东西方道德价值对话的桥梁,并有可能成为世界共同承认的基本宪政规范(张千帆,2004: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