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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政之路:解读张千帆先生《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中国的宪政之路:解读张千帆先生《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


黄建军


【全文】
  2004年1月,张千帆先生的《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以下简称“《导论》”)一经问世,便很快引起了学界广泛的关注和欢迎。甚至有一些非法学专业的人士也对《导论》产生了强烈的兴趣。《导论》的魅力何在?它发现了什么问题?讨论了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于我而言,最吸引我的不是那些有关外国宪政制度的部分,[i]而是张千帆先生关于宪政一般原理的阐述和中国宪政发展问题的深思及其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独特的表达形式。
  实证宪法学的开始
  一门“学科”要想成为一门“科学”,首要条件就是要有科学的方法。在西方的学术史上,科学方法论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课题。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到培根的《新工具》,从孔德的《实证哲学教程》到波普的《研究的逻辑》,无一不是对科学方法的追求。
  张千帆先生在《导论》中率先倡导了四种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宪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进行变革。首先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引入。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是和整体主义(holism)相对的一种研究思路。个体主义虽然承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但坚持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体组成的,且只有被分解为更细小的组成部分并分析不同部分之间的联系才能获得认识。作者主张宪法学研究更应当以个体作为问题研究的起点和归宿(张千帆, 2004:41、42)。以往的宪法学充斥了“人民”、“国家”、“民族”、“社会”、“集体”这些整体的概念,而且被认为是代表了一种至高无上的利益,完全压倒了私人个体的任何权利或利益。方法论个体主义有助于祛除这类概念所经常带有的虚幻的形而上学幽灵。事实上,《导论》在这方面确实也做了不少工作,解构了“人民”、“公共利益”等许多整体概念问题。
  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人。英国哲学家休谟曾言:“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人性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休漠,1980:6)人性有多个方面,其中对于社会科学而言,最基本的是德性(伦理属性)和知性(认识能力)两个方面。在德性方面,张千帆先生采取了“快刀斩乱麻”的方法,坚持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假定(张千帆,2004:42):
  公共选择理论把利己性假定扩展到所有人的行为。……利己性是置根于每个人深处的不可磨灭的人性……公共选择理论把它简单作为一个必须承认的基本事实。对宪法学尤其相关的是,政府或国家不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它们只是代表着一套由具体的人占据的机构,而这些人和其他人一样是有私欲和野心的“小人”,因此不能轻易被委以信任;由于纯粹的德治是靠不住的,这些人也必须受制于某种形式的法律约束。
  作者承认人并非纯然理性的动物(张千帆,2002),但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假定是一种更为简单实用、同时也是安全、经济的思路。正因为如此,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假定成为是法治、民主、分权制衡制度的基本理论依据。
  在知性方面,人所具备的只是有限理性。在以往的许多宪法学研究当中,教条主义色彩相当浓厚。许多制度、观念、行为方式被奉为“绝对真理”而不得加以怀疑、挑战。对此,张千帆认为有必要敲一下怀疑主义的警钟。因此,人既不能盲从他人,也应当有自知之明,承认自己的易错性。没有对他人的怀疑,就没有自我的独立;没有对自我的怀疑,就不会有对他人的宽容。历史表明,人类曾经坚信过的许多富有战斗力的信念都被无情的时间最终证明是虚妄。作者指出(张千帆,2004: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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