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数字权利管理对防止盗版和实现权利个人管理是必不可少的,然而任何企图以此取代补偿金制度的做法都是值得怀疑的。原因如下:(1)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权利管理系统作为一种工具用来阻止复制行为时,无法区分是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还是应当禁止的非法使用,这就必然出现在阻止非法使用的同时也限制了合理使用的结果。(2)利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来解决作品许可使用及收费途径,无疑开拓了一种新的网络经营模式,但是它却无法解决所有的法定许可费的收取与分配问题。(3)在已经建立了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的国家,同时实行数字权利管理制度是否会造成重复收费。德国在考虑将补偿金制度扩大到数字领域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结果证实,在数字环境下以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代替补偿金制度尚缺乏现实条件和法理基础。这是因为:首先,利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可能会禁止私人复制,而补偿制度允许非商业性私人复制(只须承担付酬义务)。数字权利管理系统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可以通过设置密码的方式来阻止用户的使用,认可这种控制个人使用的措施与
著作权法允许为个人使用目的而复制(包括使用数字工具的个人复制)是冲突的。其次,数字复制与模拟复制是有差别的。废除概略的一次性补偿金的前提是所有的受保护作品都处于技术措施的保护之下,但目前这种理想尚无法成为现实。因此,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只能解决网上作品的使用问题,而对依传统发行方式流通的作品进行复制,如复印图书、杂志以及对正在播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录制,仍需采用补偿金制度。再次,数字权利管理技术还存在诸多争议,尚未达到普遍执行的成熟程度。目前采用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费用还比较高昂,一些小型的、富有创新精神的出版社、音像社和媒体企业还很难负担得起。强制实行数字权利管理必然会削弱他们的竞争力,妨碍市场的多样化,并因此危害到公众和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不能完全解决对版权人的合理补偿问题。虽然数字权利管理措施可用来控制消费者对数字化作品的复制,但是这种控制很容易被规避。
(三)作为折中方案的补偿金制度
面对数字化技术给私人复制带来的巨大影响,德国政府在2000年6月发表了第二份关于加强与私人复制有关的版权报告,明确肯定了私人复制管理体制,同时主张合理增加对音像复录设备和空白载体的补偿费率,新的复制技术和相关复录设备必须切实与强制补偿措施结合起来。(注:参见[德]赖因霍尔德·克赖尔、于尔根·贝尔克:《私人拷贝的理由、实践和未来》,刘板盛译,《版权公报》2003年第3期。)2003年,德国按照《欧盟信息社会著作指令》修订
著作权法时,经过长时间的争论,私人复制得到了保留。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私人复制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损失,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下,应当如何补偿?为此德国司法部将补偿金制度作为这次
著作权法改革的重要议题,其中主要涉及补偿金义务客体、补偿金的费率、确定补偿金数额的程序。(注:参见罗莉:《评德国的版权补偿费制度及其改革》,http://202.202.80.40/system/faxuehbs/showfxit.asp?id=145.)
在美国,由于针对技术供应商的间接侵权诉讼越来越困难,一些研究者不断提出通过征税制(levy)来补偿版权人的建议。(注:See Andrew F.Christie,Private Copying Licenee and Levy Sehemes:Resolving the Paradox of Civilian and Common Law Approaches,http://papers.ssrn.com/s013/papers.cfm?abstract_id=690521.)这种称之为税的作品使用费自动加在那些可能用于侵权人的软件服务或者硬件的售价里,采用一揽子强制许可的方式,交纳一定费用即获得授权许可。这样,版权人只需要起诉欠费的人。美国法律中也有这样的先例。1992年美国《家庭录音法》规定,对数码录音装置和数码录音介质收取使用费,这笔收入在音乐版权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采用强制收费制比采用间接责任有着本质上的优点,最大的好处是交纳了使用费即可合法使用共享文件,网络用户可充分利用P2P网络的高效性获取数字内容;另外,因为是自动征收,所以实施成本很低,特别是专门提供音乐下载服务的公司可以放心地从事经营,避免遭到帮助侵权的指控。
然而,补偿金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其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补偿金的法律根据是对版权人因私人复制受到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因而权利人获得的补偿应当建立在对其作品使用的基础上,补偿金数额应当与复制行为、作品被复制的种类和数量相联系。但是,现有的补偿金制度是根据复制设备的流通情况向设备制造商及销售商征收费用,而复制设备和媒介的流通情况并不能反映私人复制的数量也不能反映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这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对消费者来说,利用这种设备进行复制的人要付费,没有复制的人也要付费;大量复制与偶然少量复制所支付的补偿金一样。对权利人来说,补偿金的分配与其所受到的损失无关,因而容易造成分配的不公。
面对难题并将解决方案反复比较,结果是:由于信息的个人利用更加难以控制,追究技术供应商的间接责任越来越困难,数字权利管理的个人规则体系近期内尚难以实现。为了维护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一次性补偿金制度虽为次善之策,也只有退而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