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呢?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十分赞同中国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对于文化改革的见解。费孝通先生曾说:
“文化的改革并不能一切从头做起,也不能在空地上造好了新型式,然后搬进来应用,文化改革是推陈出新。新的得在旧的上边改出来。历史的绵续性确是急求改革的企图的累赘。可是事实上却并不能避免这些拖住文化的旧东西、旧习惯,这些客观的限制,只有认识限制才能得到自由。认识限制并不等于顺服限制,而是在知己知彼的较量中去克服限制的必需步骤。
……
文化的改革必须有步骤、有重点。我们身处在生活中充满了问题,传统文化不能答覆我们要求的情况中,不免对一切传统无条件的发生了强烈的反感,否定传统的情感。这情感固然是促进社会去改革文化的动力,但是也可以使改革的步骤混乱而阻碍了改革的效力。”[24]
笔者以为,中国“现代性”法律文化的建设,说到底,是一种“文化的改革”。费孝通先生的上述思想,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这项事业的。这也正好应了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的一句话:“文化重建必须建立在中西文化的真实了解的基础之上。这正是我们几十年来应该从事但是却没有认真进行过的基本工作。”[25]
【注释】 应当指出,这里涉及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有的学者认为,西方现代性之终结已经浮现,西方现代性已经达到高峰,也已疲乏,但是东亚或世界其他部分却一点也无疲象,它们正追求他们国家或文明的现代性。以此,或者较适合地应该说多元现代性,而不是单元现代性了。哈佛大学的亨廷顿提出,“在根本上言,世界变得较多的现代性,较少的西方性。” (参见金耀基:《大学之理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12月第一版,第167-171页。)
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
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载《法律文化史谭》,何勤华著,商务印书馆,2004年9月版,第47页。
何勤华:《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载《法律文化史谭》,何勤华著,商务印书馆,2004年9月版,第303页。
余英时:《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载《文史传统与文化重建》,余英时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8月第一版,第474页。
余英时:《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载《文史传统与文化重建》,余英时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8月第一版,第475页。
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9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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