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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借鉴:现代化语境中的中西法文化

  当今时代,西方法文化在整体上将朝着哪个方向发展,这是一个极为重要而复杂的问题。西方会因为有“后现代主义”的批评和反思,就往相反的方向发展吗?笔者不敢轻率地赞同。西方法文化的历史表明,任何一个时代,在某种主流文化思潮盛行的同时,必然同时存在另一种异样的声音。但是这种声音未必就是未来取代那主流文化思潮的先声——它们往往仅仅是一个时代占据主流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文化思潮的副产品。
  西方法律文化是当今世界主流的法律文化,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对于中国法律传统而言,西方法文化的主流地位,始于近代中国社会的开端。并且由于中西法律文化的优劣差异,导致了中国法律近代化和现代化。
  法律现代化的问题,本来就是从西方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中引伸出来的。从理论上看,法律近代化,既是一个制度变革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变迁的过程。或者说,对于法律近代化问题,必须以一种法律文化的视角来观察和思考。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一个文化的范畴,必然与文化的主体——人密不可分。文化是人的创造物,文化也在创造着人。因此,法律文化的变迁,既是由于某些人的极力推动——那些先知先觉的文化创造者,同时,法律文化的发展,又在塑造着人,引导着人,促使人的法律形象的整体变迁。在中国法律近代变革的历史过程中,代表保守因素的传统法律文化,与代表变革因素的近代法律思想,相互激荡,共同作用于中国法律近代化运动。
  清末法律变革,通常被看作中国法律近代化或者现代化的开端。这一过程展开的根源,是由于近代中国社会遭遇了西方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中国不得不面对这一冲突,并作出相应的回应而进行法律的变革。变革的目标,从整体上说,一方面是最大限度地保留本土法文化,使未来的法文化格局打上民族性或本土化的烙印。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最大限度地达到国际化或世界化,使未来中国的法文化能够与世界先进的法律文化保持一致,在同一个平台上与其他国家进行法律的交流与对话。因此,在这种双重压力的挤压下,要准确地理解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正确地评价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法文化,及变革社会中人们作出反应的不同态度,就意味着,必须采用上面所述更加宽容和理性的立场与方法。“百年来中西文化的冲突,或中国的社会文化问题,在根本上说,实是一‘社会变迁’的问题。要了解社会变迁的原理,我们就不能不了解人类学者所研究的文化与原初社会,社会学者所研究的社会结构以及心理学者所研究的人格形成。”[23]中国法律近代化,从整体上说,就是一场变革传统法律文化形态的文化变革运动。其实质,就是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变为近代法律文化,将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法律文化,转变为人权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任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并没有真正完成。因此才有当今中国嘴边的“法律现代化”的说法。当今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可以看成是对法律近代化的一种继续和延伸。中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曾经提出过所谓“四个现代化”的口号——在今天的一些官方语言中,“四个现代化”这一用语也时有所现——然而,这一历史性的用语已逐渐被“法律现代化”所取代。这种变化并不是不再提倡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或者意味着“四个现代化”的消亡,而是说,法律现代化逐渐被主流话语所强调,并且越来越成为上述“四个现代化”的可靠保证——只有法律的现代化,才可能最终真正实现其它四个现代化。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现代化不仅仅是中国的“第五个现代化”,更是代表中国社会整体朝着现代方向前进的全方位变革。在这方面,笔者以为,直接为西方法律现代化提供思想支持,从而已经为历史证实为法律现代化“有效的”和“可欲的”文化资源——西方法文化的历史,正是我国可资借鉴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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