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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借鉴:现代化语境中的中西法文化

  西方法文化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古希腊人贡献给后世的是其关于自然和人类社会的理性主义哲学,在法律领域,主要表现为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的三个圣人——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这一思想的维护者和阐扬者。自然法思想通过西塞罗等人的传播,对古罗马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是它奠定了罗马法的法哲学基础。罗马法不仅适用于当时一个地跨亚非欧三大洲的罗马帝国,而且,在其后来的历史发展中,逐渐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础,而正是这两大法系奠定了影响至今的西方法律传统的基本格调。
  西方法文化的第二个发展阶段,是中世纪。这是西方世界走向近代社会的前夜。在中世纪,以基督教经典《圣经》为中心的宗教法是整个西方世界的主流,代表世俗生活的罗马法仅以地方习惯法的形式,对人们的现世生活发生影响。但是,如果对中世纪的法文化全盘否定,是不恰当的。西方的学者们已经研究发现,中世纪是理解西方近代史的关键。法文化领域也是如此,比如,关于法律的信仰问题,如果不是中世纪人们对上帝的信仰的延续,恐怕难以形成近代西方人的法律信念。同样,如果没有中世纪人们关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近代西方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也很难出现,至少不会那么坚定和彻底。事实上,只要将“法律”替换“上帝”,上述命题就自然成立了——在启蒙时代,思想家正是这样做的,他们只是将对法律的理解,从上帝的理性转化为人的理性而已。
  中世纪的晚期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由于这三件事在英文中都是以“R”开头,史称“三R”运动。由于这三大因素的共同推动,逐步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潮流——启蒙运动,并最终发生了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的大革命,由此开始了近代西方的历史。这是西方法文化发展的第三个重要阶段,也是西方法文化的黄金时代。启蒙运动最重要的作用,是促使人们的思想解放,进而对中世纪的思想方式和生活方式形成批判,并肯定了人们 对个性、财富和世俗生活的追求,这两方面都是资本主义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以理性主义为象征的启蒙主义法学是西方法文化的核心。这一时期产生许多里程碑式的法律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都是这些重要人物的代表。
  在近代西方法文化的发展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启蒙运动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启蒙主义法文化思潮在发展中,受到了保守思想的抵制。保守主义法律思想,以德国和英国的历史法学为代表,在十九世纪上半叶逐渐兴起,德国的萨维尼、英国的伯克、法国的托克维尔人均为其代表人物。但是,这些法文化思潮并没有完全阻挡理性主义法学的发展。启蒙运动自身发展到18世纪末期出现衰落:一方面理性主义过度发展,出现了黑格尔的国家主义法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主义法律思潮使启蒙运动传统陷于混乱。另一方面,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趋于保守,社会问题的出现而产生了实证主义、功利主义法文化思潮——边沁、密尔和贡斯当的法学思想是这一历史转折点的重要代表。
  二十世纪上半叶,西方法文化的一个重要变化是非理性主义法学的兴起。首先是存在主义法学,后来是批判法学。它们都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后现代法学。从整体上说,20世纪西方法学一方面在拯救、综合中发展,另一方面又受到批评。前者表现为新自然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社会法学、综合法学,后者表现为20世纪后半期兴起的批判法学运动。二十世纪末期,出现一种新的法文化现象——法律全球化。关于这一现象的关注,已经构成新的世纪之初对法律未来发展的重大学术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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