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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借鉴:现代化语境中的中西法文化

  日本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浅井虎夫根据“中国法典内容上之特色”提出:一,私法的规定少而公法的规定多,“上下四千载,法典数百种,无虑皆公法典之属,而私法典乃无一焉,其为今日私法典规定之事项亦惟包含于此等公法典之内,绝无有以为特种之法典而编篡之者。且此等公法典中之私法的规定亦云仅矣……”二,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盖中国法典率以理想之法典为的,苟认为良法虽非现制,亦必采入法典之中,”三,中国法多含道德的分子。“中国古法受儒教之影响多含道德的分子,以故道德法律,往往互相混同”。[20]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学者王世杰也将中国固有法传统的特点总结为五点:一,中国向来是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没有十分划清的。二,中国法典的范围尽管其宽,然而法律之存诸习惯者仍属甚众。三,“科比之制”。四,律文以外,尚有许多的“例”,而“例”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文。五,中国法典所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21]再如,历史学家、美籍华人黄仁宇认为,“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22]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实际上,上述学者都是站在“现代”的角度,来把握中国固有法律传统的特征的,并且多少也都把近代以来西方所形成的法律传统,等同于“现代性”法律,在中西法律传统比较的语境中,进行上述研究工作的。
  这些近似的结论,基本上都是认真而有分量的。但笔者更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既然中国法律传统不如西方那么具有“现代性”,不能蕴育出现代的资本主义,那么当今的中国究竟应该如何去建设“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培育“现代性”的法律文化呢?
  三.“现代性”与中国法文化的重建
  前面笔者介绍的是三个不同专业领域——法律史、比较文化和社会学的学者对中国法律传统的看法。根据上述介绍,我们可以大体上得到一个比较接近的结论,就是:中国传统法律不同于西方法律传统,基本上不适应现代社会,无法孕育出资本主义,或者说是不具有所谓“现代性”的。这个看法归结到一点上,就是中国应当向西方学习,以适应建设现代社会的需要。这种以“现代性”问题为参照系的比较与探讨,使我们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评价问题,有了更为明确的方向性。事实上,很多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律传统的特质时,自觉不自觉地以“现代性”问题作为认知的前提。
  法律文化的建设,简单地说,就是法律文化资源的选择与利用的问题。就当下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性”问题而言,主要是两种法律文化资源的优化组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如前所述,既然中国近代以前的法律传统是非“现代性”——西方性的,也就是说,自然,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近代化工作,主要就是沿着这条路走的。
  在英语中,“MODERNIZATION”这个词语,既可以表达中文的“现代化”,也可以表达“近代化”,这个英文词汇所要表达的意思是,西方社会从中世纪向近代方向转化和发展。在今天,尽管西方的哲学家们已经发明了“后现代”的种种词汇和语言,用以表达对近代以来某些思想、制度和社会现象的不满,但是,近代以来所形成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等,仍是西方世界有关社会的主流思维方式和主流治理模式。西方法文化的历史,是我们理解这一问题的一把不可逾越的钥匙。
  首先,让我们回顾西方法文化的简要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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