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经济性水权依其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别被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制度包容。经济性水权根据水权人在对水进行使用、收益时是否需要消耗水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消 耗性水权和非消耗性水权。所谓消耗性水权,是指水权人对水进行使用、收益后不能将 水回流或回流后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的水权,如灌溉用水权、家庭用水权等。非消耗性水 权是指权利人对水进行使用、收益后不会对水的数量与质量产生影响的水权,如蓄水权 、航运水权等。
消耗性水权的权利人在对水进行使用、收益时需要对水进行实体上的消耗,改变水的数量与质量,也就是需要对水进行实体上的处分。例如家庭用水权的权利人在日常生活中对水进行使用后,根本无法将水原样返回,必须对水进行实体上的处分。如果消耗性水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水进行实体上的处分,那么对水进行使用、收益的目标就根本无法实现,这无疑将使设立水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落空。因此,消耗性水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对水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且还包括对水进行实体处分的权利。由于对物进行实体上处分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固有内容,消耗性水权应纳入所有权调整的范畴。虽然我国现行《
水法》第
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无论是从消耗性水权的权利内容还是从消耗性水权在实践中的运行来审视,权利人拥有的是切切实实的所有权。承认消耗性水权的所有权属性并不会对我国现行立法构成冲击,因为水资源的整体归于国家所有并 不排除受时空和数量限制的特定的水资源可以归个人所有。相反,承认消耗性水权的所 有权属性,有利于国家更好地行使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促进水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繁 荣,最终实现水权配置的市场化。
至于非消耗性水权,由于权利人对特定水资源的使用、收益行为不需要改变水的物理与化学性质,所以,非消耗性水权的内容仅为对特定水资源的占有、使用与收益,不包括对特定水资源的处分。在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非消耗性水权实际上是在他人所有的水资源上设立的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权利,它可以纳入到用益物权的体系。
二、生态性水权:新颖用益物权
水资源作为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环境的基本要素,它在具有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从生态学的角度而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它和其他自然资源一起与人类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构成了一个共生共荣的生态系统。作为生态资源的水资源具有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这两大属性。整体性是指水资源在自然界中以一个整体为方式而存在,任何人都不能对其进行独占,也 不能对其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对生态性水资源的整体性属性的调整,
物权法显然是无能 为力的,必须由环境法来承担。水资源的自我调整性又称水资源的污染承载力,是指水 资源是一个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复功能的生态系统,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这一系 统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对来自外界比较小的冲击能够进行补偿和缓冲,从而维持其稳定性。(注:吕忠梅:《论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水资 源的污染承载能力是一种资源,它应该成为
物权法的调整范畴。我们将权利人对水资源 的污染承载能力所享有的权利称为水体容量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