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社会学中的法律文化概念:评《选择的共和国》

  当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面临着解释上的困境时,也许韦伯的理解社会学以及理想类型方法会具有某种启示意义。具体说来,就弗里德曼试图用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概念去解释现实中的法律规则这一努力而言,我们必须将这种法律文化中的观念、期待界定为社会行动者的观念、期待,亦即是社会行动者依赖特定的观念和期待作出特定的指向或背离法律的行为(如提出法律要求),进而影响法律规则的创制和变化。弗里德曼本人也曾指出:“各种社会变化导致了有关法律或法律机制之愿望或意见的形态的变化;而这些愿望或意见的形态转而又导致了人们以某些特定的方式去行为,这对法律产生了影响。”[34]可见,与社会行动者之行为有关的观念和期待才是弗里德曼理论体系中的关键性变量。从某种意义上说,经由对社会行动者的观念和期待进行意义上的阐释,并由此对社会行动者之行为过程和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进而在社会行动者(持有特定观念和期待的)的行为与法律规则之间建立起因果关联,也许有可能对弗里德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概念加以客观地认识和把握。此外,对于纯粹类型或理想类型的运用,还可能使得人们在承认那些可能被当作法律文化的因素是无穷无尽的同时,又不至于落入将文化视为一个“整体”的陷阱。[35]
  最后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法律文化概念的认识和运用是极其复杂的问题,而对韦伯理解社会学和理想类型方法的引入也可能导致更为复杂的问题出现,但是由于本文的论题和篇幅所限,这些问题是本文所无法详尽论及的。
  
【注释】 参见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296页。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劳伦斯·M·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对此书的评论文章可参考:Robert B. Reich, Book Reviews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 Authority, and Culture),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4, No. 4 (Dec., 1990), pp.1382-1384. Frank J. Macchiarola, Book Reviews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 Authority, and Culture),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106, No. 4 (Winter, 1991-1992), pp.746-747. Neil Duxbury, Book Reviews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 Authority, and Culture), The Modern Law Review, Vol. 55, No. 3 (May, 1992), pp.441-444. Don Herzog, I Hear a Rhapsody: A Read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Social Inquiry, Vol. 17, No. 1 (Winter, 1992), pp.147-158.此外,针对Don Herzog 的这篇书评,弗里德曼作了回应,该回应文章可参见:Lawrence M. Friedman, I Hear Cacophony: Herzog and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Social Inquiry, Vol.17, No. 1 (Winter,1992), pp.159-166.

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对此书的评论文章可参考:Joseph R. Gusfield, Power, Justice and Sociological Cynicism, Stanford Law Review, Vol. 29, No. 2 (Jan., 1977), pp.371-381. Donald M. Roper, Book Review (The Legal System: A Social Science Perspective),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91, No.2 (Summer, 1976), pp.382-383.

Lawrence M. Friedman:《法律与社会》,吴锡堂、杨满郁译,郑哲民校,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1年版。对此书的评论文章可参考:M. P. Baumgartner, Book Review (Law and Society: An Introduction), Contemporary Sociology, Vol. 7, No. 6 (Nov., 1978), pp.770-771. James Eisenstein, Book Review (Law and Society: An Introductio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73, No. 2 (Jun., 1979), p.558.

劳伦斯·M·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在《选择的共和国》一书中,除了法律,弗里德曼还考察了现代西方的权威问题,尤其对20世纪美国社会中的名人文化、名人权威以及权威的平行构成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但由于本文篇幅以及本文主旨所限,本文重点考察了弗里德曼对现代西方法律的论述。

Lawrence M. Friedman, I Hear Cacophony: Herzog and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 &Social Inquiry, Vol.17, No. 1 (Winter,1992), p.163.

劳伦斯·M·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Robert B. Reich, Book Reviews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 Authority, and Culture),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4, No. 4 (Dec., 1990), p.1383.

Robert B. Reich, Book Reviews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 Authority, and Culture),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4, No. 4 (Dec., 1990), pp.1382-1383.

参见 劳伦斯·M·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84页。需要指出的是,弗里德曼还分别论述了契约、个人作为选择的主体、组织中的个人以及“不可改变的特性”等问题在现代西方社会中表现出来的特征,并就这些作为现代法律文化之表现形式的特征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反映进行了细致的描述。

劳伦斯·M·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参见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Lawrence M. Friedman, I Hear Cacophony: Herzog and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 &Social Inquiry, Vol.17, No. 1 (Winter,1992), p.162.

Lawrence M. Friedman:《法律与社会》,吴锡堂、杨满郁译,郑哲民校,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1年版,第14页。

Lawrence M. Friedman, I Hear Cacophony: Herzog and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Social Inquiry, Vol.17, No. 1 (Winter,1992), p.163.

参见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参见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参见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四章和第五章。

Lawrence M. Friedman, I Hear Cacophony: Herzog and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Social Inquiry, Vol.17, No. 1 (Winter,1992), p.164.

参见罗杰·科特雷尔:《法律文化的概念》,载D·奈尔肯编:《比较法律文化论》,高鸿钧、沈明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

以上参见罗杰·科特雷尔:《法律文化的概念》,载D·奈尔肯编:《比较法律文化论》,高鸿钧、沈明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8页。

埃哈德·布兰肯伯格:《作为法律文化指标的民事诉讼率》,载D·奈尔肯编:《比较法律文化论》,高鸿钧、沈明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参见埃哈德·布兰肯伯格:《作为法律文化指标的民事诉讼率》,载D·奈尔肯编:《比较法律文化论》,高鸿钧、沈明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参见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6页。

参见埃哈德·布兰肯伯格:《作为法律文化指标的民事诉讼率》,载D·奈尔肯编:《比较法律文化论》,高鸿钧、沈明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此句译文有改动,英文版请参见:Roger Cotterrel, The Sociology of Law: An Introduction, London : Butterworths, 1992. pp.11.

参见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韦伯:《韦伯作品集Ⅶ——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中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韦伯:《韦伯作品集Ⅶ——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中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韦伯:《韦伯作品集Ⅶ——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中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6页。

顾忠华:《韦伯学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Lawrence M. Friedman, I Hear Cacophony: Herzog and The Republic of Choice, Law&Social Inquiry, Vol.17, No. 1 (Winter,1992), p.164.

参见罗杰·科特雷尔:《法律文化的概念》,载]D·奈尔肯编:《比较法律文化论》,高鸿钧、沈明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