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放竞争型的现代社会里,人的自然差距(体力、才智等)和社会差距(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都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自然能力发展的程度和达到成熟不得不受到各种社会条件和阶级态度所影响。消灭自然和社会条件方面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而机会平等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结果的平等,即基本社会福利或价值分配方面的平等。表现为机会平等的差别原则并不要求抹平社会差异,而是期望所有人都在同样的竞赛中处在平等的基础上。体现为结果平等的补偿原则则认为,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当得利,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把资源花在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罗尔斯强调,没有理由认为收入和财富分配不能由历史和社会条件来决定,但可以由自然属性的分配来决定。谁也不能理应享有更大的自然能力或在社会上更有利的出发点。如果某些人有所得,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也应该有所得,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所得应当更多一些。社会秩序不是去确立和保全境况好的人们具有更动人的前景,除非这样做也有利于运气差的人们。罗尔斯主张结果的平等,即社会福利的平等,他甚至把各种机会也看作是社会福利。他认为,一切社会的基本福利:自由和机会,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应加以平等分配,除非这些福利的一部分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受惠最少的人们。虽然罗尔斯认为,机会的平等仅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但他并不否认机会平等的重要性,他认为,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机会平等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否则,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1
然而,马克思认为,所谓结果平等其实也只是一种“粗陋”的“拉平”,他强调,完全的结果平等的前提必然是权利或机会的不平等。他于1844年在《经济学哲学手稿》写道:仅仅消灭私有财产和平均分享产品(即结果平等),那只是“粗陋的”或者“还未完成的”共产主义,只是一种拉平的方式。2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定:这种平等的权利,就其内容来讲,像一切权利一样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要避免这种“粗陋的”的拉平,“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在马克思看来,机会或权利平等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而结果平等的前提则不是权利的平等。马克思科学地指明了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不可得兼的深层悖论。马克思设想的真正平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只有奠定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分工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生产力得到全面发展,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3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平等的代价是:个人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转让是毫无保留的,个人不能再提出任何要求,他没有个人权利,他的个人和他的全部权力都已经融合在总的意志之中。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4马洛克在《纯粹民主的局限》一文里认为,完全平等意味着经济进步和文化的完结。5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民主制度唤醒和怂恿了永远无法满足的要求平等的激情,追求完全平等的人们,不愿看到任何高人一等,不论多么合法。然而,完全的平等,总是在人们以为获得了它的时候,就从他们的手中溜走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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