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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科技法律问题初探

  四、基因科技的法律问题
  基因科技的进步,固然带来人类整体生活的提升,但随之而来的各层面问题,亦需面对解决。例如伦理问题、社会问题、风险管理问题、环保问题29等,本节仅就基因科技产生的法律问题为一简单的阐述与介绍。
  1.基因的法律性质
  研究细胞中基因时,必须先从某人身上取出细胞,若日后从该细胞中研究出有用的基因,进行取得专利,并从中获利时,提供细胞的人对于该利益是否有任何权利?亦就是人体的器官、组织或细胞一旦与人体分离后,该人对这些从身体取出的东西,可否主张任何权利?在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即曾讨论过这个问题,于Moore v. The Regents of the U. of California一案中30,原告至被告医院就医,经诊断须进行脾脏移殖手术,被告医师并未事先告知原告切除之脾脏将进行医学研究,被告医师日后以此研究成果取得专利,并将专利授权予制药商,获得利益。原告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告对于切除的组织或细胞,并无任何法律所保障的财产利益(legally protected property interests),所以不可主张动产强占之诉(Conversion)。
  本案引起很多争议,人体切下的组织,或从人体取出的细胞,是否为动产?分离后是否即代表抛弃?是否可为买卖之标的31?在分离前是人体的一部分,并受法律人格权之保障应无问题,分离后之法律性质则有讨论的空间。分离是自动分离(例如人体毛发自然脱落),事先同意后的分离(例如至医院检查身体而抽血),或未经事先同意的分离(例如强制抽血)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否不同?又事先虽同意分离,但同意分离的目的与日后使用的目的不同时(例如本案中以移殖脾脏的目的而同意分离,但日后却有医学研究的目的),是否亦有不同?这些都是很有趣的法律问题32。
  进行基因研究时,经常是以胚胎为研究对象,而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及于胎儿应无疑义,但是否亦及于胚胎呢?精子与卵子结合后8周时,人体主要器官即已成形,一般即已八周为界限,前阶段称为胚胎期(embryo),后阶段称为胎儿。但据研究,受精卵自20天始,胚胎会有心跳,第36天起会有脑部活动与神经系统,理论上而言,胚胎此时已有感觉,及疼痛的可能,法律上对生命权的保护应自何时开始?若保护的时间太早,明显对医学不利,很多科学家目前的研究都可能涉及杀人罪,若保护的阶段太晚,人性尊严与人的价值又应如何衡量,极为值得探讨33。
  由于人工生殖技术及复制技术的进步,代理孕母、母亲替女儿怀孕生子,已是事实,在未来同性恋生子,小孩子的父母亲是未出生的胎儿,也成为可能时,法律上亲属关系的认定,恐怕要重新思考。
  又由于复制技术的进步,可复制一个自己有头没有脑的20岁身体,再将七十岁的脑子殖入新的身体。此时法律对于生命是何时开始,死亡又应如何定义,也应该从法理上作一全面检讨。有关人的定义,若人体中植入其它动物或植物的基因是否还是人?
  2.基因信息
  从检验基因所得之信息,可治疗人体的各种疾病,并可预测人体各种疾病发生的机率,甚至可从人体的基因信息中,预测人的性格倾向。
  生物科技的发展,将使人类从信息时代,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文明,但由于其发展中产生不确定的影响与风险,亦使人类产生恐慌。就人体基因信息的角度而言,可能牵涉到的问题如下:
  (a)就学的问题
  由于已可从基因信息得知可能发生的疾病,与可能的性格,学校可否以某人可能有暴力倾向而拒绝其入学,或以某人有犯罪倾向,而不可以读法律?
  (b)就业的问题
  政府或私人机关可否以某人基因中的某种特性或倾向而拒绝接受,或成为解雇的理由?
  (c)保险的问题
  保险人可否要求被保险人基因信息,否则拒保,或是退保?
  (d)住居的问题
  小区或公寓大厦之管理委员会可否要求住居者之基因信息,否则拒绝入住,甚至逐出小区或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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