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规范司法解释作为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入世前后,对2600多件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了177件并向社会公布,抓紧制定、修订了一批司法解释,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近年来提出了“强化创新意识,深化司法改革”的工作目标,[15]要求司法机关应具有过多的能动性,进一步更新司法解释的理念,并提出能否“视司法解释为一种准立法行为”。[16]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执法机关,应该忠实地执行法律,维护
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必须准确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依法改革、依法执法的关系,准确地定位司法解释的性质、地位与目的,特别是担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见解重任的最高人民法院,更应注重依照
宪法和法律稳步、有序地推进司法改革,积极追求司法改革的主观愿望与社会效果统一的价值观念,以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工作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注释】 曹建明:《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3页。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119页。
杨荣新、乔新:《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王梯、王德新:《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政法论坛》,第20卷第4期。
江阶虎:《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中国律师》,1999年第10期。
《规定》第1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从条文的表述来看,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未作任何限制,似乎适用于所有涉外民商事案件。
柴发邦:前引书,第74~75页。
我国浦东新区位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大量新型涉外民商事案件都发源于浦东,多年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规定》施行后,该法院不再享有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孟勤国:《也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法学研究》,第18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