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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利弊分析——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违背和超越现行立法将引发严重的宪政问题,其严重后果不容低估。从法源上讲,司法解释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授权性”解释,只能在忠于立法本意的前提下,依据授权就司法领域涉及的审判、检察业务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在我国学术界,对于司法是否具有造法功能,即法官是否可以创制法律,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9]确切地说,司法造法乃是指“法律漏洞的填补”或“在隙缝中造法”,绝非拒绝考虑现行法的可适用性而从事造法活动,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法,维护成文法的权威性,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关键所在。放弃现行法的原则、精神及条文,而由司法机关随意造法,不但导致“司法越权”,而且将酿成司法专横的严重后果。[10]为此,重视司法解释的规范性、科学性、合宪性、合法性已经刻不容缓。
  (二)关于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解释横跨立法权和司法权,历来是保障我国法律得以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现实国情下,由于长期以来受“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立法内容滞后,操作性较差的矛盾突出,立法的疏漏以及过于原则和抽象,不仅使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陷入窘迫尴尬的境地,也为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司法解释既是弥补法律缺陷的基本方法,又是防止司法裁量权滥用的重要手段,它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易便性之间保持适度平衡,在法律的普遍性与案件的具体性之间寻求个案公正,在法律的局限性和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之间探索动态与和谐,在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司法实务所要求的可操作性之间架设沟通的桥梁。[11]
  然而,司法解释如同一把双刃剑,其运用应把握一定的度,超过限度滥用将导致严重的后果。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出现了超常规的发展态势,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其一,中国是成方法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司法解释超常规的发展使得现行法律体系的结构严重失衡,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立法的惰性。与此同时,司法解释的过度膨胀有可能导致法外立法、司法专横的恶果。
  其二,过多依赖司法解释将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稳定状态。尽管我国立法与司法在国家权力问题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立法不排除司法在对法律全面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对法律作必要的补充,司法解释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使法律进一步细致具体,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12]但是,我国不少司法解释所涉及的内容大大超出其解释的法律本身,且自成体系,当作为司法解释母本的法律被废止时,作为衍生的司法解释有时仍然保持其效力。[13]这种非正常现象令法律界人士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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