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汽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这里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因此以后机动车要投入运行,必须要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在诉讼法意义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
保险法》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
二、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从主观恶性程度上可以分为一般故意与恶意,过失依其程度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以及轻微过失。侵权行为法理论关于过错的判断主要有所谓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主要是通过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况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其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客观标准主要是通过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实际上是从行为人行为的外在特征来推定其主观方面有无过错。我们认为,判断加害人是否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存在过错,其标准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但客观标准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注意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例如机动车驾驶员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注意义务比一般注意义务要高。
司法实践中确定过错比例大小的原则应当是:故意大于过失;恶意大于一般故意;重大过失大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大于轻微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