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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


张新宝;鲁桂华


【全文】
  “行”之于身处现代生活的人们不逊于“衣、食、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一种良好的交通秩序便成为了人们的迫切期待。这种期待在法律生活中,便表现为对“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法律的热切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各方面对该法尤其是其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本刊曾于8月25日对这些争议中的主要观点即严格责任、客观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进行了介绍。这些基于不同视角的不同观点力求论证各自本身才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也许正是通过这种论证或论争,法律真实的面目才能更清晰地呈现出来。争议还在进行,让我们再次关注这一话题。
  为了合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需要对第七十六条进行解析。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对受害人保护,同时也不至课加给加害人过重的责任。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归责原则顺应了当代世界道路交通责任法制的发展潮流,体现了人本主义的法律观。为了充分满足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合理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应该全面推行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加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下文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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