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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4结论
  英国中世纪后期,多元权力(英国中世纪后期存在王室、宗教团体、议会、大贵族、商人团体等多元权力)为赢得对社会的控制而展开相互竞争。王室通过授予书商公会出版专有权以换得他们对书籍实施审查作为对价,从而催生了制度化的出版特权,并在近代多种力量的影响下将特权平等化为现代版权。与此不同,在宋代集权/极权政治体制之外不存在与之相互竞争的多元权力,这个集权/极权政治实现社会控制的努力是不断将一切权力集中,通过无限扩大国家的力量(而不是放权让利)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程度。在这种权力运作逻辑下,官府无须如英国王室那样假手于营利出版商,而是直接制定出版管制法令、实施出版管制,查禁不利于王朝统治的书籍。
  因此,这种出版管制行为也就毋庸与营利出版商试图独占版权的要求结合起来。宋代出版管制法令体现了王朝的关注点在于维护政治秩序,视其自身利益重心的变化而因时制宜,或轻或重,或有或无。当且仅当营利出版商将自己的出版物与王朝的政治利益联系起来,才偶有可能获得王朝的注意。这种状况对宋代及整个中国古代的版权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如果出版商出版的书籍无关王朝的政治利益,比如出版商相继翻印其他人整理创作的日常书籍,如通俗文学读物、儿童启蒙书籍、日用万宝全书、医用书籍等,而与涉及国家为维护王权而出版专有的书籍,如日历、律例及科举用书等无关,则失去向官府寻求保护的正当性依据。这些占社会出版物总量最大比例的书籍,其主要读者并非是与科举命运相联系的“学士大夫”等知识精英,同时其内容也不涉及国家机密或破坏王朝的权威,其他出版商随意盗版此类书籍甚至出现文字错讹也从不会影响士人科举与仕途或王朝正统思想的传播。那么,这些远离政治利益而又数量庞大的书籍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或者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事实上,在目前所见宋代及后世的牌记或印记中标明有“翻刻千里必究”之类用语的书籍也大多都是以学士大夫为读者,[47]拥有更广大读者的各类通俗读物则很少出现刻有此类宣示性用语。同时,这些带有威胁性的牌记或印记仅仅属于民间出版商有限的努力,基本上没有得到国家法律制度与司法途径上普遍性的支持。因此,宋代营利出版商们寻求版权利益的保护不得不完全仰赖于强大的王朝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其有关严禁他人嗜利翻版的告示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宣示性的文字,在整个社会大量出现的盗版现象中显得力不从心。
  宋代版权发展史经历着一条试图由下自上进行制度选择的进路。但是,这一制度选择遇到了重重障碍。有关宋代的版权问题反映了营利出版商在其经济活动与寻求权力机构保护的过程中想访设法地求助可资利用的一切资源。他们在要求禁止他人翻版时提出的各项理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国家版权法律制度欠缺之下的特殊回应方式。但是这种回应使得版权保护陷入了万劫不复的状态:当宋代出版商试图为版权寻求法律的生命时,版权获得了死亡。
  
【注释】作者现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更全面的研究,参见邓建鹏:《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本文初稿承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杜瑞芳博士、清华大学周静芳硕士提出富有建设性的修订意见,同时,承蒙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邱澎生副研究员寄赠相关资料,特致谢意。

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第1版,第113-114页。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4页。

参见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文化透视》,梁治平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5月第2版,第336-338页及注(38)。原文见William P. Alford.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9-29.

参见吉少甫(主编):《中国出版简史》,学林出版社1991年11月第1版,第54页。

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一《板本之名称》,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宋史》卷四三一《邢昺传》。

见苗书梅等点校、王云海审订:《宋会要辑稿·崇儒》,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251-252页。

如天禧元年(1017年)十二月,王钦若曾进言:“进纳书籍,元敕以五百卷为数,许与安排。后来进纳并多,书籍繁杂,续更以太清楼所少者五百卷为数,往往伪立卷帙,多是近代人文字,难以分别。今欲别具条贯,精访书籍。”从之。参见苗书梅等点校、王云海审订:《宋会要辑稿·崇儒》,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237页。

参见邱澎生:《明代苏州营利出版事业及其社会效应》,(台湾)《九州学刊》第5卷第2期,1992年10月。

叶德辉:《书林清话》卷四《元时书坊刻书之盛》,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九,(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影印本)。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影印本)。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一,(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影印本)。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影印本)。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四,(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影印本)。

转引自龚平如:《江西出版纪事》,江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5页。

如《宋史》卷三五 《孝宗本纪》:“己卯,申饬书坊擅刻书籍之禁。”《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互市舶法》:“三年(即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诏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博易者,非《九经》书疏,悉禁之。”《宋史》卷四八八《外国传四·交阯传》:“大观初,贡使至京乞市书籍,有司言法不许,诏嘉其慕义,除禁书、卜筮、阴阳、历算、术数、兵书、敕令、时务、边机、地理外,余书许买。”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五,(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影印本)。

(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六《嘉泰禁私史》,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年1月初版(影印明钞校聚珍本),第231页。

参见(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的相关内容。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影印本)。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零,(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影印本)。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三八,(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影印本)。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一八,(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10月初版(影印本)。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2页。

转引自陈传夫(编著):《著作权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第32页。

参见张志成:《论知识产权的合理性问题──一种法理学形式上的分析》,载《私法》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327页。

按,官府出版的官刻本目的在于普及某类有利于政治教化的书籍(如向社会推行官方标准的《四书》、《五经》),私家刻本要么印制私人文集,扩大社会影响,要么通过刻印前人书籍以求名垂千古,实现立言、立德的道德价值取向。这二者出版的初衷都不在于牟利(尽管可能达到营利的客观效果)。因此如果盗版行为不增损原著意义,则这种行为可能因为扩大了原著的影响而为官刻本、私刻本所欢迎。这就决定了他们与以营利性质的出版商有根本区别。

顾颉刚:《浪口村随笔》序,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该榜文内容可参见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3页附注3。

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23页。

参见朱明远:《略论版权观念在中国的形成》,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第1版,第126页。

参见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二《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参见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二《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参见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二《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3月第1版。

参见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文化透视》,梁治平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5月第2版,第336-338页及注(38)。

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23-24页。

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第1版,第111页。另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7页。

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第1版,第111-112页。另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7-18页。

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第1版,第112页。另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18-19页。

参见郑成思:《中外印刷出版与版权概念的沿革》,载中国版权研究会(编):《版权研究》,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第1版,第115页。

对于中国古代为何无法选择/创制版权制度这一问题目前尚未得到深入研究。如,郑成思承认中国古代不存在通行全国的“版权制度”,而只有过一定的版权保护。对此,他只是将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乃至知识产权制度未曾发展同商品经济的不发展联系起来。但是他并未能提供更为严密的论证。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21-22页。

转引自陈传夫:《著作权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第33页。

参见沈固朝:《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18页。

沈固朝:《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63页。

沈固朝:《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66页。

] 比如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刻本《唐诗类苑》牌记云:“陈衙藏板,翻刻必究。”明万历四十九年(1616年)刻本《月露音》牌记及印记云:“静常斋藏板,不许翻刻。杭城王乐桥三官巷口李衙刊发,每部纹银八钱。如有翻刻,千里究治。”明泰昌元年(1620年)刻本《皇明文隽》印记:“陈衙发锓《皇明文隽》,自洪永以迄隆万诸名公作家无不博搜精选,跨轶汉唐宋,尽堪举业嚆矢。敢有翻刻必究。”明天启间苏州大来堂刻本《骈枝别集》印记:“凡吾绅士之家,或才堪著述,或力足缮梓,雅能创起,绝不翻袭。倘有好徒,假冒煽惑,重究不贷。”明末云间平露堂刻本《皇明经世文编》印记云:“本衙藏板,翻刻千里必究。”参见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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