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出版商要求官府严禁其他书商翻刻特定书籍的努力表明宋代产生了比较完整的版权意识与观念。主张拥有版权的依据与现代版权的构成要素有相似之处。尽管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作者、出版者关于“不许复版,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装饰书籍牌记的空文。他们关于合理使用、巧合及剽窃的卓越见解,在缺乏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条件下,只是一种没有法律意义的道德文章。[31]但是,宋代版权观念的出现无疑远远早于西方,如果考虑到宋代出版商在当时社会所能做到的对版权主张的最大努力及在时间上比较中西版权发展史,这种尝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正如有的学者认为,10世纪中叶到12世纪中叶,正是在中国大地上萌发版权观念并逐步深化发展的过程,尤其是从《东都事略》的牌记到《方舆胜览》的录白,在版权观念上出现了飞跃。[32]在世界版权发展史上,宋代出版商的努力是非常瞩目的。
但是,如果从国家制度与政府行为层面分析宋代的版权现象,与西方比较这种优越性就没有那么乐观。营利出版商要获得国家对私人版权利益的保护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它可能需要权利主体与官府有某种密切关系。另外,对这种权利保护申请的许可属于官府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来自于制度性保护。这种版权保护方式如果得到实现,也仅限于个别的、局部的保护,不可能大规模地推广。比如,叶德辉对此曾论道:“此亦自来书坊禁人翻雕已书之故智也。……至其他官刻书,则从无此禁例。”[33]因此,这一来自民间对版权保护请求的努力无法达到制度化之下的规模效益。宋代并无关于保护版权的立法规定,如果出版商自身力量有限,对版权的保护能多大程度得以实现也是有疑问的。针对宋元出版商要求禁止他人翻版的行为,叶德辉曾评介道:“可见当时一二私家刻书,陈乞地方有司禁约书坊翻板,并非载在令甲,人人之所必遵。特有力之家,声气广通,可以得行其志耳。”[34]
另外,上引史料中尽管出版商就其出版物向权力机构申请保护,但都没有正面或直接提出要保护的是版权中的财产利益。相反,他们声称其版权之所以值得保护的重要理由几乎都是为了防止其他“书肆嗜利翻版”,“窜易首尾,增损意义”,“致误读者”等等。这种现象与宋代大量颁布的出版管制法令有密切关系。宋代出版管制法令的着眼点在于维护王朝利益,控制不利于王朝的思想流布。这些法令实质上是对出版业的行政监控,与维护私人版权无关。宋世以降官府对涉及科举用书曾提出严格要求,以免影响考试及王朝的政治利益。对刊刻有关书籍错讹重出的出版商予以重责。儒家经书、正史是封建社会士子们必读之书,也是科举考试命题的依据,历来都要由政府校勘颁雕。为了防止民间营利出版商射利翻刻,缩小版式,文字差讹,有违经义,贻误士子,政府对书籍生产和流通加以严格管制。如明嘉靖间,福建建宁书坊为了牟利,刻了一些适应士子应付科举考试的书籍。因其中一些书如《五经》、《四书》有一些文字讹误,并变通缩小版式,受到提刑按察司的干预,并发下牒文,明令严禁。
因此,宋代出版商提出禁止他人翻版的理由时,之所以一再指责某些出版商有“窜易首尾,增损意义”,“致误读者”的违法行为,其依据来自于宋代出版管制法令中的相关内容。但是这些以维护王朝政治利益的法令与以保护作为私权的版权法旨趣相异。宋代既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无充分的权力资源供出版商寻求直接与正面的版权保护,出版商对版权的主张与王朝政治利益并不总是存在直接关系(甚至根本无关!)。因此,出版商无法直接地依靠法律及官府的力量实现版权保护。为引起权力机构的重视与关注,他们通过夸大随意盗印书籍的危害性(即“窜易首尾,增损意义”,“致误读者”),将自身利益包装在王朝的政治利益之下,间接借用法律的惩罚功能实现对版权的保护。这是宋代出版商无一例外地声称禁止他人翻版的重要理由是“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改换名目,翻开搀夺”或“节略翻刻,织毫争差,致误学者”的主要原因。他们的真实用意,即保护出版商的版权利益──被叶德辉讥为“不过意图垄断渔利,假官牒文字以遂其罔利之私”[35] 不得不掩藏在这种“正大光明”的口号之后。
由此观之,宋代版权从出版商的利益主张过渡到寻求权力机构保护与促使版权制度成形的进程中,基本上处于王朝对自身政治利益过分关注(如控制载有不利于专制统治的思想言论的书籍,或制止危害科举考试用书的出版)的支配之下。为此,出版商采取这种“曲线救国”方式,将私人版权利益涂抹上与王朝利益一致的色彩,从而使得版权保护的真实理由(如对版权的垄断)不得不退居二线,甚至在提交官府保护时显得可有可无。
因此,宋代的版权形态仅仅表现为某些营利出版商的版权利益主张与个别地方官府偶尔、零散的行政庇护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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