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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

详见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上册,第719——720页;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第281——283页。
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第274页。
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下册,第1363页,注释①。
同上书,第1363页。
参见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下册,第1364页,注释②。在这里,笔者将“法律上的理由”和“事实上的理由”作了概念概括。
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9页。
通过对《解释》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比较,我们可以将第五十九条中的“他人合法权益”理解为他人的任何程度的合法权益,包括重大合法权益。
对于这一规定的不足之处,国内一些行政法学者也有同感。详见甘文博士、黄学贤教授的论述(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67页;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载《法学》,2002年第5期)。
翁岳生编:《行政法(2000)》,上册,第718页。
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第170页。
有关本案一审判决的法律分析,详见拙作“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一审判决书之我见”,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112——122页。
严格地说,“损害不可恢复原状”这种情形在广义上本身包含了“行政行为已经消灭”的情形,因为若行政行为尚未消灭,即使已经造成了不可恢复原状的损害,仍可以通过撤销该行为的方式停止损害,维持被损害利益的现状,使损害不至扩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不可恢复原状”这种情形还包括“损害不可保持现状”的涵义;而“行政行为已经消灭”则不需“损害不可恢复原状”作为必要条件,这是由行政行为已经消灭了的“撤销不能”的性质决定的。
] 准确地讲,“将会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情形实际上也是“信赖利益值得保护”情形的一个必要条件,即满足保护“信赖利益”的条件是撤销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将给无过错的受益人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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