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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中的高校与大学生的纠纷

  当今处理包括部分高校师生纠纷在内的德国行政案件的主导理论,是1972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司法判例提出的“重要性理论”。“重要性”,是由所规范事物的内容、范围、比例等等是否对整体(人民或各该权力关系)具有重要性的意义来决定的,而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决定“重要性”的有无的最关键因素,只要特别权力关系中的行为涉及到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即应受法治原则的支配。就教育而言,“重要性”意味着只要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立法机关应对教育领域进行调整,重要问题除包括教育内容、学习目标、学校的基本组织结构外,还有学生的入学、毕业、考试、升级等事项中法律地位以及纪律措施等。[13]
  2、调节美国的高校与学生间关系学说,从“代理父母说”到契约关系说。我国高教法规,在移植“公务法人”的同时,应该借鉴美国高校与学生间关系由“代理父母说”转变为重视学生权利的契约关系的做法。代理父母地位说(in loco parents),自1636年到1960年代,是指导美国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主导理论。
  早期北美殖民地学院旨在培养牧师,办学模式主要仿效英国牛津、剑桥,新生年龄普遍偏小,平均年龄只有14岁。早期北美殖民地学院强调传统的宗教价值,侧重培养符合基督教观念的良好道德品格,对学生品格的培养重于对学生智力的培养。除了课堂教学,学生的课外学习和生活也主要仿效牛津和剑桥模式。于是,学院制定严格的规章对学生进行管教,这些规章几乎涉及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传统习惯和习俗的惯性作用下,代理父母地位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问内就成了指导美国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主导理论。法院对高校采取惩戒性的措施管教学生表示了尊重,法院既不认定学生象成年人一样享有各种宪法权利,也不严格采用其他相关法律来解决高校与学生间的争议。 
 
  不过,代理父母地位说自诞生起就面临着学生的挑战。尤其是教育目标的演化,进一步促使代理父母地位日益衰落。19世纪末到1900年代中期,高校的日益世俗化趋势使得学生实用技能的掌握重于品格的培养,高校日益重视学生的权利、逐渐放松了对学生行为的严格控制,高校强调学生的自律和自治。在二战结束后,大批退伍军人进人高校学习,这些成年学生经历过战争的洗礼,许多人已经结婚生子,对他们来说,上大学显然不再是特权而是基本权利,他们不满学校许多限制性的规定。这些政策、措施,尤其是1960年代的民权运动、反越战,严重影响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也因此而官司缠身。里程碑式的案件,是1961年迪克森诉阿拉巴马教育局。在迪克森案中,法院强调,在公立院校学生因犯错误而被开除前,学生享有宪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听证的机会等正当程序权利。迪克森案后,法院在处理学生与高校的纠纷时,基本上放弃代理父母地位而采用契约关系。1965年后,美国国内的反战学潮此起彼伏,声势浩大。曾经不愿干涉高校内部事务的司法界也开始更多地受理高校与学生的争端,承认当这些争端涉及学生享有相应的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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