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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中的高校与大学生的纠纷

   法院的另一种处理方式,是把高校与大学生的纠纷视为或部分为民事案例。《教育法》第4281条规定,高校侵权时,高校承担民事责任,但立案立案并不包含教育管理中的纠纷。高校扩招后,大学生不满教学质量的纠纷已经出现,如2005年审结的“国内首例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2003年7月,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生区某认为,因毕业前一天参与打架而被勒令退学并未发放毕业证的处罚,太重;学院用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水平和素质极差,并且派出一名电工兼任班主任,纯属“消费欺诈”,要求法院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学院按其所收的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他的损失。这宗历时近两年的官司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上诉,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认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通常的消费行为,但因校方违反与学生区某的合同约定,区某赢了民事官司,索回学费的30%;学院未颁发毕业证书给区某是执行校方“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并无不当。[5]
  二、高校败诉的原因
  一旦立案后,高校因处分不“合法合理”而败诉的居多。学校败诉的因素主要有,
  1、学校处分依据违法。如田永案,法院认为,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第12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而第29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并不包括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科大的“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校规,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规定》第12条,也与第29条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6]事实上,大学生考试作弊一律被开除,已经遭遇合法性拷问,[7]因为人们选择某种措施作为控制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而更在于它所表达、传递、推行着能被认同的某种价值原则和要求,否则,就会出现口不服、心更不服的局面。
  2、处分过重,有悖于公法上普遍适用的比例原则。如“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校方处分即显得畸重。所谓比例原则,又叫过度禁止原则,是指公权力行使而导致个人的权益的损害必须符合目的性,并采行最小损害的方法,即公权力行使的手段与目的间应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德国学者奥托•梅耶曾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地位,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8]值得庆幸的是,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2款,贯彻了比例原则:“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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