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硬三角”的责任和利益结构使得三方利益不至于失衡,其中主要是律师始终只隶属于银行一方,银行将法律风险和资信风险通过合同关系均合法地转嫁于律师,且银行并不从律师手中谋求任何经济利益,反而要支付律师费,律师只有提供最可靠的法律服务才可平安无事。否则,一旦有任何失误,将要承担严重的经济责任及职业风险。所以,律师最愁苦的是如何让银行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为银行有了风险,就等于律师有了风险,故其不但不敢怠于对任何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更不用说去纵容和制造假按揭了,这就是在香港产生不了“孔卫东”们的原因。
按揭制度由大陆的金融界移植过来后,被进行了本质上的改造。从表象上看,各方当事人均未变化,但”硬三角”的关系却被改造为“软三角”甚至是“三对一”的两级结构。这种结构中,银行不但不再支付律师费,反而从律师那里获取一部分律师费收益,从而丧失了对律师执业成效本质上的要求和监管。开发商亦同样从律师那里分得一部分利益,且开发商考虑的是只要能从银行获得按揭款和购房者的首付款即可万事大吉了,故其对律师的工作也没有任何监督的动机。大陆的银行充分利用购房者有求于己的优势,强迫购房者代其交纳律师费,以此转嫁自己的经营成本并从中获利。开发商可以从银行那儿一次性地获得按揭款,而不用担心资金回笼的风险。此时,银行、律师和开发商不道德地结成利益同盟,把获利的利剑共同指向了购房者,在他们看来消费者是他们掘之不尽的收益源泉。正是由于银行不道德地对这种“三角”关系的不当改造,使得律师获取职业收入的对价不再是优秀的工作,而是只要能从银行那里获得准入资格即可。也就是说,律师收取律师费并不靠自己为银行的勤勉工作,而是只要与某银行挂钩能获得按揭审查的执业权就能旱涝保收了。
可见,按揭制度之所以在大陆产生“南橘北枳”的效果,最恶劣的始作俑者就是银行,因为只有银行可以作到这一点。银行恶意转嫁律师费的成本,使和谐有效的利益与责任制衡结构被恶意破坏,导致律师的作用被“虚置”。大陆金融业界为何能充分发挥此项“聪明才智”与我国身系何种法系本身并没有什么本质关系,故有人从我国大陆与香港系不同法系中寻求答案是错误的,其只是“言必称希腊,文必引罗马”的所谓的专家们泛法系主义的又一体现而已。可悲的是,当大陆按揭律师嫁接于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之中的同时,把自己降为了靠谋求对购房者”捆绑销售”其没有什么价值的法律服务而获利的一个寄生式的执业阶层。
二、律师见证为什么悄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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