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要建构和谐社会,整合社会关系,必须改革目前的城乡分治策略。比较现实的思路是:对于目前已经形成的特大城市,要运用经济、文化等手段,有效控制人口;对于中等城市,要有计划地逐步发展,防止城市发展的贪大求洋现象;对于现有的小城镇,要大力发展,积极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城乡二元分治现象,在这些地方依法实现迁徙自由,保持社会的稳定。
3.建立合理的经济政策
涂尔干认为,对于在经济衰退时期发生的大量犯罪,可以用失范理论进行解释。而对于经济高速增长,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犯罪现象,也可以用失范理论来分析。这主要是因为经济高速扩张,原有的约束个人的标准崩溃了,但新的标准还没有来得及确立,公共意识将人们和事物重新分类还需要一段时间。松弛的社会力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能恢复平静,人们和事物各自的价值还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短时间内所有的规范都将缺失。涂尔干由此得出结论:经济繁荣时期的失范比经济衰退时期还严重。因为随着经济繁荣的增长,人的欲望也增长了。就在传统规则丧失权威的时候,实现欲望所能带来的更大的奖赏却刺激着人们,使得他们更加急功近利,对于控制更加不耐烦。恰恰是在欲望应当得到更多约束的时候,它们却得到了更少的约束,因此违规状况或社会反常状况进一步恶化。
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建立合理的经济制度,在经济生活变化之后,迅速确立新的规范,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对于减少犯罪、控制犯罪至关重要。
4.其他社会政策
例如对于艾滋病人的态度如何,是否有免费救治这些病人的措施,对犯罪预防和社会安全会产生很大影响。国家在这方面必须加大投入。
此外,还需要考虑建立很多增加政府官员社会亲和力的制度,例如直接选举范围逐步扩大,迫使各级官员听取民意,而不是只看上级领导的脸色行事,从而在官员和民众之间产生天然隔膜,对社会秩序的动荡完全不知情。在很多时候,各级官员认真分析社会矛盾,观察社会变动,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各种误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价值。
(三)建构合理的刑事社会政策
按照涂尔干一贯的观点,对于某一社会事实,总是可以用其他的社会事实来加以解释。犯罪这种社会事实并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其他的社会事实即一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所决定的社会现象。因此,对犯罪问题仅仅靠刑罚、刑事政策是难以解决的,只有消除导致犯罪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条件,才是治本之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事社会政策的存在价值才开始凸现出来。
刑事政策不能仅仅关注传统刑罚制度及其防制效果,而应当分析一个社会中以
刑法运作为核心的反犯罪整体性战略。所以,刑事社会政策就应当被界定为刑罚以外的国家、社会对付犯罪的诸种正式或非正式反犯罪策略。在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就不能仅仅是国家、社会运用刑事法惩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实践,而且是社会整体的治理策略中的重要一环。刑事社会政策应该与自由、平等、团结、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联系起来,应鼓励多方面的社会参与,而不应仅仅依赖于传统的刑罚手段。刑事社会政策是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犯罪,而采取的尽量消解犯罪原因的各种(狭义上的)社会政策。良好的刑事社会政策的运作对于促进社会整合具有重要意义。
1.犯罪预防的刑事社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