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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整合与刑事政策

  三、社会整合对刑事政策的要求
  (一)社会整合与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相对性
  为保护社会免遭侵害,我们将刑事政策的目的从预防犯罪扩张到保护社会,以促进社会整合,目的是为刑事政策设定更为广泛的活动空间,这意味着在刑事政策意义上有必要结合社会整合的需要考虑犯罪化和非犯罪化问题。
  按照法国学者戴尔玛斯·马蒂的观点,犯罪化可以源于两个不同的思路:一是保护社会免受新型犯罪的侵害,这些犯罪通常是与新技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政策可以称之为现代化的政策;另一个思路是确认新的权利并加以保护,这种犯罪化的刑事政策可以称之为保护的政策。在法国,立法者制定了合理的“现代化的政策”,对洗钱行为、利用信息技术、视听通信技术的行为(计算机诈骗等)、利用生物医学技术行为(人体试验、胚胎试验)进行犯罪化。在制定保护的政策方面,法国立法者做了以下努力:(1)确认了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对妨碍工人代表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如妨碍自由任命罪、妨碍自由履行职责罪等);(2)确认了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侵犯私生活权利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侵犯私生活罪,偷录私人谈话罪等);(3)确认了不受歧视的权利,对歧视行为予以犯罪化;(4)确认了要求生活质量的权利,对大量危害环境行为进行犯罪化,这些罪名涉及水污染、大气污染或土壤污染(尤其是有毒垃圾问题)以及某种干扰(如噪声)。[⑩]
  基于“现代化政策”的犯罪化是合理的。日本学者藤木英雄认为:“刑事政策要兼顾考虑‘非犯罪化’和‘现代类型犯罪’之间的关系,但是从刑法的角度看,刑事政策的重点问题是研究‘现代类型犯罪’问题,即在‘现代类型犯罪’问题上应当强调‘犯罪化’”[11]
  犯罪化的反面是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指根据刑事政策的需要,通过变更或废止法律而使过去被作为犯罪的行为不再是犯罪。20世纪50年代以来,非犯罪化潮流席卷世界各国:(1)在德国,停止对轻微犯罪科处刑罚,将其作为违反秩序的行为科以行政处罚。(2)在英美等国,对同性恋、近亲相奸等罪名,以及卖淫、堕胎、使用毒品、出版淫秽书刊、亵渎神灵等“无被害人的犯罪”进行非犯罪化。[12](3)在法国,一方面由于某些非犯罪化是社会所企盼的,立法者就顺应民意,将其从犯罪名单中删去(容忍的政策),如为保护家庭生活的隐私,基于“家庭豁免”,对家庭成员间的盗窃非犯罪化,为尊重妇女的隐私权、平等权、对堕胎行为非犯罪化(1979年)。
  非犯罪化的法理依据在于:没有被害人的犯罪或者涉及社会风尚的行为,要么不会对法益产生侵害或实质的危险,要么是侵害法益不明确的行为,它们不应该是刑罚处罚的对象。非犯罪化并不是不处罚犯罪,而是要建立新的宽容价值观;非犯罪化并不是全面否定刑法在制裁破坏传统社会风俗行为、维护道德秩序方面的功绩,而是强调刑事政策在最低限度内利用刑法维护道德秩序,以有效保护社会法益。在实现非刑罚化之后,国家在制定刑事政策时,要允许、鼓励公民参与到对犯罪或越轨行为的社会医疗网中。对此,学者指出:“无论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措施,还是对精神病人或酗酒者的治疗措施。当前的运动趋势是促进社会团体参与整合而不是排斥。”在法国,对某些违警罪,在保留其“刑事”犯罪性质的前提下,运用一系列与德国、意大利的行政程度极其相近的简易程度。“以民事制裁替代刑事制裁以实现非刑事化的做法在商法的很多领域更为明显……某些原先要处罚禁刑和罚金刑的犯罪现在改处个人破产的商业制裁”[13]。这些措施的出现,都和社会发展以及社会整合的需要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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